文:林修渝(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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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當得利?

(一)什麼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1],簡單來說就是平白無故獲得好處,當有一方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造成另一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受損害的人就可以向受有利益的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目的是在判斷財產利益移動的正當性,讓財產利益回復到雙方之間應有的利益狀態[2]

(二)不當得利的類型有2種:非給付型、給付型

然而,如果雙方之間沒有買賣、贈與等法律上原因,為什麼財產利益會移動呢?其實例如匯錯款[3]、占用他人房地所獲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等,這些因為給付以外的行為或法規,也會發生財產利益變動(法律上稱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但通常發生的則是因為雙方當事人間原本存在法律關係,由一方當事人依此有目的、有意識地給付,只是後來這個原因關係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因此產生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法律上稱為「給付型不當得利」)[4]

二、什麼情況下的不當得利要不回來?

在什麼情況下的不當得利,是要不回來的?民法規定因為受損人「給付」的4種情形(也就是只有在上述「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情形才有適用[5]),是要不回來的,分別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債務、非債清償、不法原因的給付[6],以下分別討論:

(一)履行道德上義務

1. 什麼是道德上義務?

履行道德上義務,是指當事人在法律上並無義務,也就是不是因為法律強制才給付,而是基於道德或禮節等因素給付。

要判斷雙方間是否有道德上權利義務,法院實務上認為,不是依照個人主觀認定,而要從「客觀上」社會通念判斷,如果確實不是法律上義務,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且有益於社會利益的情況,就可認為是道德上義務,給付不得請求返還,避免法律阻礙道德善行[7]

2. 常見案例:子女支付父母的扶養費

父母過世後,有子女為了爭遺產,會開始計算在父母過世前替他們支出的款項,主張是父母的不當得利要先從遺產中拿,或是其他兄弟姊妹的不當得利要求手足返還代墊的扶養費,這時候該名子女支出的費用到底算不算履行道德上的義務?

法院實務上多認為,如果父母有資力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8],子女仍出於孝道及人倫親情支付相關費用的話,就會認為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義務,支付後不能請求返還[9]

3. 是給付還是贈與?

另外要區分的是,「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與「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10]」,究竟要怎麼判斷是給付還是贈與?並不是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就是贈與,法院實務上認為應該從贈與目的、當事人間關係、贈與人經濟狀況及其他客觀情狀,並依照社會通念,判斷義務與贈與是否相當;學者則提出3個差異點:(1)依受領給付有無法律上原因,區分為贈與或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2)贈與會有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的可能[11]、(3)從當事人的意思、物品的價值、交易習慣認定[12]。例如災難時慈善公益的捐贈、對幫自己無因管理的人的酬謝等,都算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13]

(二)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債務

1. 為什麼提前清償不能請求返還?

債務人積欠債務,但在清償期到期前,提前向債權人償還。嚴格來說,這種情況並非不當得利,因為確實有債務存在,債權人收受給付,不是無法律上原因,且債務也因此消滅,但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法律關係變得更複雜,特別明文規定此時債務人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

2. 提前清償的「中間利息」可以要回來嗎?

債務人「任意」提前清償債務,除了不得請求返還外,也不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中間利息,也就是提前清償日到原訂清償期這中間的利息[14]

但如果債務人是因為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被迫提前清償,此時因為違反民法第316條債權人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的規定[15],所以債權人取得的中間利息就不值得保護,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中間利息[16]

(三)非債清償

1. 什麼是非債清償?

非債清償指的是雖然沒有債務[17],但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給付,且債務人在給付時明知沒有給付義務。此時,條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2. 債務人明知且出於任意,不能請求返還

(1)給付出於「任意」

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給付必須出於「任意」,如果是為了避免被強制執行,或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才給付,此時仍然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18]

(2)債務人明知沒有給付義務

什麼情況是債務人「明知」無給付義務呢?法院實務上認為:明明本來沒有債務,但當事人卻基於直接及確定的故意,認為有債務而為給付。至於債務人如果是誤以為有債務,不管是因為過失或重大過失而誤認,只要不是明知無債務而清償,就沒有本款的適用,仍可請求返還[19]

(四)不法原因的給付

1. 怎麼樣才算是不法原因的給付?

必須是債務人主觀上對不法原因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出於不法原因而給付[20]且給付行為已經完成。例如因為賭債而簽發本票或設定抵押權,此時給付行為尚未完成,不能算是已經「給付」了[21]

2. 為什麼不法原因的給付不能請求返還?

法院實務認為:受損人給付的原因,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所以不應保護,以維護社會公益及不違反誠信原則[22]。也就是任何人不可以以自己的不法行為,主張回復自己損失。

3. 常見案例:賭債、賄賂

賭博是法律規定禁止的行為,所以賭債被認為是無效的[23],賭贏賭輸都不會產生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律上稱為「賭債非債」[24]。因此即使賭客償還了賭債,也不能主張損失要求返還。另外如行賄也屬不法原因的給付,不可以請求返還[25]

4. 基於不法原因而給付,但可以要回的例外情形

(1)只有受領人不法,可以要回

雖然是基於不法原因而給付,不過此條款但書規定,不法原因只存在受領人一方,給付一方就可以請求返還。例如開店做生意,被黑道要求交保護費,店家雖然明知道沒有給付的義務,但仍然交付保護費,此時,就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黑道返還保護費[26]

(2)雙方都不法,但受領人比較嚴重,還可以要回來嗎?

剛提到只有受領人一方不法,是給付一方可以例外要回來的情形。但如果給付一方也不法,只是受領人一方的不法程度大於給付方時,給付方還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嗎?法院實務認為,不當得利制度是衡平法則,不能因為請求返還的人自身不清白,就一律拒絕保護,避免發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要就個別案件事實權衡雙方的不法程度,從嚴認定不能請求返還的情形[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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