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外欠債,公司收到法院通知要扣薪,需要怎麼配合?


文:宋易修(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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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憑什麼通知公司扣我薪水?

所謂強制執行程序,就是債權人透過法院公權力「實現」他的債權。白話來說,也就是債權人透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將債務人的財產拿來還債。因此,只要是債務人的財產都是債權人可以嘗試執行的「標的」。

而在法律上,「財產」不僅包含我們直觀可以想像的「物」,比如車子、首飾、土地、房子等,更包含了「債權」,比如債務人存放在銀行裡的存款,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債權;又比如債務人作為公司股東可以領取的股息,也是債務人對投資標的的債權。而薪水,就是債務人對雇主的債權,法律上稱為「薪資債權」。

既然是債權,那就是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自然也就可以執行。具體來說,就是將債務人對雇主的「薪資債權」,拿來清償債務人的債務。

二、雇主接到這種法院通知時一定要配合嗎?

是的,雇主「一定」要配合,這是法律上的義務。

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薪資債權後,法院會核發「執行命令」給債務人的雇主(任職公司),執行命令上會寫清楚雇主要配合的事項,比如每月要定期從債務人可以領到的薪水中,扣除固定比例轉交給法院或債權人指定帳戶,對於這份執行命令,雇主有遵守的法律義務。

需注意的是,執行命令的效力一定只會涵蓋「未來」的薪資,過去已經發生的薪資是不在執行範圍內的。此外,如果將來債務人薪資提高了,提高的部分不會因為法院發執行命令時還不存在就不在執行範圍內,一樣會被執行命令的效力所涵蓋[1]

三、萬一是法院搞錯呢?不配合會怎樣?

當然,法院也可能會搞錯,比如債務人已經離職了卻誤會債務人還在職、或是誤會債務人的薪資金額。若是碰到這種情況,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2],雇主可以在收到執行命令的10天內,以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

但若執行命令內容沒有錯,而且雇主違反執行命令照樣把全額薪水付給債務人,將會面臨直接的不利後果。比如,如果是法院核發的是「移轉命令」,那麼在執行命令範圍內的金額,債權人是可以直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的[3]

除此之外,如果雇主沒有提出異議就拒絕配合執行命令的話,債權人也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聲請法院直接向雇主強制執行,到時候被執行的對象就變成雇主自己了。

四、薪水都被法院執行光了,我要拿什麼過日子?

因為薪資債權是一般人賴以為生的經濟來源,全部都扣走勢必會導致生活無以為繼,也不利債權人持續獲得清償,畢竟債務人很可能就擺爛不工作了(反正都拿不到薪水誰要工作,有夠寒磣)。因此強制執行法設有兩道保護措施。

第一,扣押薪資債權時,原則上不能超過每期薪資的1/3[4],也就是原則上能夠保留2/3的薪資。

第二,維持債務人或債務人共同生活的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是不能被執行的[5],而「生活必需費用」怎麼算,則是參考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基準[6]。此外,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計算,也要考慮到債務人依法應負擔的扶養比例[7]

需注意的是,上述兩道保護措施,都只是「原則」,如果法院考量其他因素後,認為「扣除薪資1/3」或「依照公告標準保留生活必需費用」有失公平的話,不管是債權人執行的太多,還是債務人保留的太多,都有再調整的空間[8],至於怎麼調整,就看債權人和債務人向法院爭取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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