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我國使用由來已久,一般人持信用卡向商店購買物品延後付款,背後牽涉了複雜法律關係。包括以下四方當事人(圖1):
A﹒ 消費者、
B﹒ 發卡機構(如銀行)、
C﹒ 特約商店、
D﹒ 收單機構(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為了更了解信用卡法律問題,本篇先對信用卡下定義並簡述信用卡交易流程。同時為了讓大家更清楚辨認信用卡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分別於另外兩篇文章[1]繼續說明。
一般大眾都知道信用卡是做為消費時先記錄而未付款,等一定期間到期後,就這一段期間內消費的金額予以付款之工具。信用卡的正式定義可參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2]。
註腳
《信用卡法律關係(二)——消費者與發卡機構或特約商店間的關係是什麼?》。
《信用卡法律關係(三)——消費者以外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