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消費‧借還錢‧契約 / 信用卡消費 信用卡法律關係(二)——消費者與發卡機構或特約商店間的關係是什麼? 信用卡 委任 消費借貸 消費者 文:江皇樺(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1-29 辨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適用民法何類型的契約[1],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必須步驟。一旦知道當事人之間可以適用民法的有名契約,就會知道遇到個案契約沒有約定的爭議,可以依照民法哪些規定處理。隨著時代進步,許多契約內容逐漸超越最初民法制定者的想像,形成無名契約或者是混合契約,也就是在一個契約內包括多個典型民法規定的契約特徵(例如本篇消費者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契約關係,見圖1);或者甚至形成民法未曾處理過的契約特徵。 圖1 信用卡交易的當事人,以及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定性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一、消費者與發卡機構間(A與B)之法律關係 (一)早期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消費者與發卡機構間的信用卡使用契約,是消費寄託契約或委任契約,不過這是因為在早期信用卡為聯合簽帳卡[2]。現在信用卡運作方式與聯合簽帳卡時期已不相同,因此不再適用。 (二)近來法院實務見解有認為是委任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的混合契約: 1. 委任契約[3] 消費者作為委任人,委任發卡機構代為處理付款與特約商店事宜;發卡機構作為受任人再向消費者請領支出之必要費用[4]。這裡所稱的必要費用,就是消費者在特約商店所消費的金額,先由發卡機構代為支付,再於一定期間統整向消費者請款[5]。 2. 消費借貸契約[6] 當消費者使用信用卡,由發卡機構先代替消費者支付消費金額給特約商店,也約好繳費期間截止時,發卡機構再向消費者要求返還同樣額度的金錢,則可以知道,信用卡的使用契約是一種消費借貸契約。 二、消費者與特約商店間(A與C)之法律關係 (一)消費者在特約商店以信用卡簽帳交易,依雙方的交易性質決定應適用民法契約類型(例如:買賣)。 (二)消費者以信用卡簽帳,還是不會免除消費者支付價金予給特約商店的義務,只是實際上先由發卡機構代墊給特約商店,之後發卡機構再向消費者請款。如果特約商店沒有辦法從發卡機構取得消費者消費的交易價金,仍可直接向消費者請求付款。 延伸閱讀 《信用卡法律關係(一)——信用卡的正式定義與交易流程是什麼?》。 《信用卡法律關係(三)——消費者以外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