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文:洪瑄憶(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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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7-26 ‧ 最後更新:2023-03-17

案例

A為慶祝母親於8月7日的生日,向B所開的蛋糕店購買一個生日蛋糕。A在購買當時特別向B表示,因母親生日在8月7日,會在8月7日中午來B的蛋糕店裡拿生日蛋糕。未料,B的蛋糕店因生意訂單太多,人手不足,無法如期做好A所訂購的生日蛋糕。請問,A該怎麼辦?

本文
圖1 遇到店家無法如期交貨,可以怎麼求償?||資料來源:洪瑄憶 / 繪圖:Yen
圖1 遇到店家無法如期交貨,可以怎麼求償?
資料來源:洪瑄憶 / 繪圖:Yen

一、什麼是給付遲延?(見圖1)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原本應依雙方所約定的清償期[1],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

此時應注意,債務人要履行債務,需仍屬於「可能履行」的情形。如果該標的物已經滅失、或被債務人轉賣給其他人,就不屬於給付遲延的討論範圍,而應屬於給付不能的範圍。

然而,如果債務人是清償金錢債務,因為「金錢本身」在物理上,沒有從這世界上消失不見,金錢本身仍然存在,因此,民法上認為給付金錢不會有「不可能給付」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金錢債務時,僅屬於給付遲延的範圍而已。

二、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如何求償?

(一)債權人可以請求因遲延所發生的損害賠償[2]

(二)同時可再自由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向債務人要求:

  1. 債務人應繼續清償原本債務;

  2. 債權人可舉證證明[3],債務人繼續清償原本債務已經沒有意義時,債權人可拒絕債務人清償債務,直接向債務人請求不履行債務所發生的損害賠償[4]

  3. 解除契約[5]

三、債權人不一定可以立刻解約

債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契約」,不一定可以立刻解約,需看具體個案中,契約的性質是否與特定日期有關。

如果契約的性質與特定日期無關,則債權人需先催告、提醒債務人,應在相當期間內趕快清償債務,債務人仍遲遲不清償,債權人才可解約[6]

如果契約的性質與特定日期有關,不是在特定日期履行就不能達成契約目的,債權人可以立刻解約[7]

例如,為慶祝生日所購買的生日蛋糕、訂製國慶牌坊[8]等,如果已逾越上述生日日期或國慶日,債務人再履行債務,根本已無意義,則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就可以立刻向債務人主張解約。

四、案例說明

回到案例中,因A有特別向B表示,購買蛋糕是為慶祝母親在8月7日生日,之後B因自己過失而無法如期將蛋糕交給A,就算B在8月8日將蛋糕交給A,也已經沒有意義。因此,A除了可向B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外,可依法立刻向B解除契約。

註腳

  1.   民法第229條:「
    I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II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III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民法第231條:「
    I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II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3.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450號民事判例意旨:「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雖得拒絕其給付,但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之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之責。」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4.   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5.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6.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7.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8.   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177號民事判例之意旨節錄:「民法第255條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如定製慶祝國慶牌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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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赫羽(進階會員) 2020-03-23 04:02:37
我想知道怎麼要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
甄念嫻(進階會員) 2023-02-22 14:20:29
請問如果案例訂購的蛋糕如果還沒付款,A仍可向B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外及解除契約嗎?可以的話如果另行再跟其他店家訂購蛋糕是800元可以依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要求賠償800元嗎?謝謝回覆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8-09 01:40:56
統一時代百貨地下二樓Bonnie sugar父親節蛋糕當天臨櫃取貨卻說沒有蛋糕!前一天已經結清款項,姓名電話取貨時間都有留下,要怎麼用民法第232條來跟店家處理接下來的賠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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