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支付」一詞,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與政府的大力推動,成為熱門話題。大家常用的街口支付、LINE Pay、三大Pay[1]雖然同樣是透過手機裝置完成支付而屬於行動支付,但其實在臺灣法律定義及管理規範各有不同。以下會從法規的角度出發,說明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的異同。
電子支付主要受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規範。
電子支付機構根據條例第3條第1項[2]規定,是作為收付款方中介,而經營款項的收付、儲值、移轉等業務,供使用者開立資金移轉或儲值帳戶,而利用電子設備連線轉遞收付款訊息的業者;因為電子支付業務涉及金流的儲值與移轉,因此同條例第2條[3]規定主管機關為金管會。
同條例第3條第1項的但書[4]規定,若「只經營收付交易款項業務」且保管金額少於一定數量[5],則不屬於電子支付機構。根據金管會的說明[6],這種只代收款項的業者,若保管金額少於10億元,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屬於第三方支付服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不受金管會規範。從上述法規的業務許可範圍可以觀察出,電子支付業者能經營的範圍較廣,可提供儲值、轉帳與收款服務;而第三方支付業者則僅提供收款服務。
不像電子支付服務必須受法律位階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目前沒有法律位階的規範管理第三方支付,只有經濟部訂定的法規命令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7],以及自律規範「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受到的限制較少。
除了法律規範與主管機關不同,法規對於從事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業者,也設有不同市場進入門檻,例如「最低實收資本額」與「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條件。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7條[8]規定,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原則上為新臺幣5億元。經營第三方支付的業者,則不受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准部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必須經過金管會的核准[9];第三方支付業者則不需要,只要公司營業項目有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即可經營。
從定義中可以歸納出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共通特色在於「收款」,只差在金流規模以及可以經營的業務範圍。涉及金流處理的業務,出於洗錢與詐欺防範考量,法規對於金流都設有一定的規範,不僅保障使用者權益,也同時維護金融秩序。
無論是電子支付業者或是第三方支付業者,分別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6條[10]以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第2條[11]規定,所有經手款項,都必須存在銀行的專款專戶中,納入現有金融規範體系規範。
要判斷各行動支付服務背後的法律規範,可以從「能否轉帳/儲值」來判斷(表1)。
表1 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比較表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如果可以,因為需要由較嚴格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因此業者數量較少,目前僅有6家專營、25家兼營業者[12],例如:街口支付、歐付寶、台灣Pay。
如果不能,則受經濟部訂立的法規命令自律規範監管,受到的限制較少,因此業者數量高達5,000多家[13],較為知名的服務即為LINE Pay。
至於各廠牌手機推出的三大Pay,只是作為信用卡的數位延伸,讓行動裝置承載支付功能,因此既非電子支付,也不屬於第三方支付。換句話說,實質交易款項會直接從買方的發卡銀行帳戶,到賣方的收單銀行帳戶,過程中三大Pay業者並沒有代理收付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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