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

文: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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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2-15 ‧ 最後更新:2023-04-21

案例

下班騎車回家的A在途中不幸被酒駕開車的B撞上,造成A全身多處骨折。沒想到A事後多次電話聯絡B要討論賠償的事,B都不接手機或直接關機;A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日B也避不出面。A後來更發現,B的房子竟然都已經設定了高額的抵押權。

面對B避不出面,甚至脫產的行為,A除了起訴等待判決確定外,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先保障他的權利呢?

本文

訴訟為了追求謹慎、正確的結果,難免耗費較長時間;然而,有些債務人為了避免敗訴必須賠償、給付債務,會在還沒起訴前,或趁著訴訟期間,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使得債權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確保債權可以被清償,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保全程序的制度[1],當事人可以藉由保全程序來暫時性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其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以下簡單介紹假扣押制度。

一、什麼是假扣押?

假扣押是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請求的給付是可以變更為金錢時(例如請求給付手機100支),如果擔心債務人日後可能沒辦法給付或給付有困難,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間處分財產,以維持債務人財產的制度[2]

假扣押的「假」一字,很容易讓大家誤會,以為是假的扣押,不是真的扣押,事實上假扣押是真的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假」這個字其實是暫時、臨時的意思[3]——在一定期間暫時將債務人的財產扣押,以確保債權。民事訴訟法中假處分[4]、假執行[5]的「假」,也都是暫時的意思。

二、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假扣押

既然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因為保全債權會限制債務人的權利,就必須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法律上稱為「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提到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6]」。簡單來說,如果擔心日後可能無法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就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

至於哪些情形可能會被認為是「日後可能無法執行或很難執行」呢?例如:

(一)債務人浪費、隱匿、減少財產、增加負擔,像是低價脫手房屋、名下不動產都設定高額抵押權等,導致所剩財產顯然難以清償債務[7]

(二)債務人逃匿無蹤[8]

(三)債務人多次經債權人催告都置之不理[9]、拒絕給付等等,

以上情形都可能會被認定符合假扣押的原因,但也不是以這些情形為限,法院還是會綜合判斷有沒有假扣押的必要。

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原因(例如因為雙方的借貸契約,或是因為對方的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等),以及上述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請求法院准許假扣押聲請[10]

三、聲請假扣押的注意事項:說明原因和提供擔保金

(一)法院准許假扣押聲請的要件

為了彌補訴訟制度耗時,避免債務人趁隙脫產,因此假扣押制度有著緊急性、隱密性的特色——由債權人單方面向法院書面聲請,不會開庭,也不會讓債務人陳述意見,沒辦法像一般訴訟程序,法院經過雙方交鋒辯證後所產生的心證那麼肯定堅強。而法院依據債權人一方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即時調查,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必要性)大致有道理但不夠充足,此時,如果債權人表明願意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的話,法院可以酌定相當金額的擔保金,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後才可以進行假扣押。此外,雖然法官認為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已經說明得很清楚,還是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11]

必須注意的是,供擔保的前提是債權人已經釋明有請求的原因和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如果債權人完全沒有釋明請求假扣押的原因,或是雖然有釋明,但法院認為連「大概可能真實」的程度都未達到,債權人就只想拿一大筆錢作為擔保,去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是不會被法院允許的。法院准許假扣押的標準,還是要回到制度設計的目的——為了防止日後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而不是任意限制債務人的財產權。關於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的要件,整理如表1:

表1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的要件||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表1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的要件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二)擔保金金額

至於擔保金金額由法院裁量,實務上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例如聲請假扣押300萬元,擔保金是100萬元,但這不是絕對的標準,法院還是會做通盤的考量。

不過,考量擔保金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為了保障經濟上較弱勢的人,避免無法提出擔保金而被迫放棄聲請假扣押執行的權利,有些情形法律會特別規定擔保金門檻的上限,例如夫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聲請假扣押,擔保金不可以高於請求金額的1/10[12],因為考量到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一方,常是經濟弱勢的家事勞動者。又例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對雇主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門檻也是1/10,甚至如果勞工釋明提供擔保對於自己的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13];這是考量到勞工是經濟能力相對弱勢者,希望減輕勞工的負擔。

四、小結

案例中,被B酒駕撞傷的A,面對B後續避不出面且脫產的行為時,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證據向法院說明向B請求賠償損害的原委,以及B有假扣押原因的行為,並陳明願意供擔保,聲請假扣押B的財產,以確保債權,避免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7編保全程序
  2.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I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II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I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II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3.   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第2版,頁821。
  4.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I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II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5.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I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II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III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I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II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6.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
  7.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查再抗告人於相對人以庫克郡法院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後,執行法院僅查封不到一百萬元存款,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與庫克郡法院確定判決命再抗告人給付之四千八百零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五元(以美金折算後之新台幣)差距甚大。又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於庫克郡法院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於同月七日即將其名下所有不動產全部設定高額抵押權,有增加財產負擔、減少資產之事實一節,亦經相對人指稱並提出登記簿謄本、確定判決證明書為證。」
  8.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民事裁定:「再抗告人所涉刑責,刻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而再抗告人均已藏匿無蹤,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9.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74號民事裁定:「再抗告人於台南地院聲請假扣押時,業經提出其委由律師通知相對人重新施工並依限完工之函、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善化郵局○○一六三號存證信函及招領逾期證明、再委由律師通知相對人於同年月二十七日與建築師及鑽探公司一同會勘工地之函,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並未依限出面,似有隱匿逃避之事實。」
  10.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11.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至第3項:「
    I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II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III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12.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13.   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
    I 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II 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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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2-21 06:27:40
寫得不錯喔~~~~~~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1-19 05:03:53
感謝分享,受益良多!!!
陳木頭(進階會員) 2022-12-04 08:39:20
請問假扣押和起訴是要一起併行的嗎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12-05 01:39:05
您好,假扣押在起訴「前」就可以提出,避免對方趁訴訟期間脫產。
即使起訴前沒有聲請,如果發現對方有脫產或逃匿等,可能導致日後難以執行的情形,也可以在起訴時併行或訴訟中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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