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二)什麼是違法多層次傳銷?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文:何剛(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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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6-05 ‧ 最後更新:2022-12-13

本文

在上一篇我們了解我國法律對於多層次傳銷的定義及法規範後[1],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些我國的違法直銷模式,以及違法直銷常碰觸的相關法律。

一、什麼樣的多層次傳銷會違法?就是老鼠會嗎?

正常而言,多層次傳銷必須滿足3個要件:(一)介紹他人參加的傳銷行為、(二)多層級的組織性、(三)銷售商品或服務。以下是違法多層次傳銷的思考流程:

(一)

符合3個要件法律才會進入判斷是否為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而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判斷「銷售商品或服務」這個要件時,若不能符合,就會是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或稱變質),也就是一種沒有實質的商品及服務販售,單純靠介紹他人加入會費所獲取的獎金利潤,或是雖然有商品以及服務但是售價顯不合理的情況[2]

(二)

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我國的法規範明文禁止並將受刑事責任,例如高額罰金的制裁[3]

(三)

正因為合法的傳銷行為必須有銷售商品利益以及會員介紹利益互相支撐,如果缺少介紹人員利益,那充其量只能稱為普通買賣;反之,如果缺少商品販售利益或價格顯不合理,在層層分潤的過程當中,最新或低層的會員將無法永續經營,即一般我們所稱之老鼠會。

二、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直銷在我國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並規範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但只有初步對經營方式的定義和禁止違法多層次傳銷做規範,在現實交易手法上,違法招攬會員吸取費用並層層吸收下線,往往不只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包裝態樣通常會違反其他法令,以下就三種不同行為、規模及財物損失大小分別介紹。(見圖1)

圖1 遇到違法直銷,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我?||資料來源:何剛 / 繪圖:Yen
圖1 遇到違法直銷,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我?
資料來源:何剛 / 繪圖:Yen

(一)一般消費

經濟侵害程度較小的當屬一般民法上的民事行為,這種模式通常以保健食品、靈骨塔、有機產品為大宗,此類民事契約原則上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4]、消費者保護法[5]、民法[6]等法律加以規範。

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給予消費者非常寬容的契約終止及解約權利;如是利用通訊或訪問交易,消保法給予7天的無條件退貨解約;民法給予意思表示錯誤或違反誠信原則[7]等保護。

(二)未上市股票私下募集

另一種經濟侵害程度較大的商業手法,是以募集公司股票的方式,以股票獲利結合會員加入,使投資人加入成為股東後,以公司未上市不能退股為由,迫使投資人無法退出,只能靠拉進新會員賺取和投入股票資金顯不相當的利潤[8]

證券交易法為了保護股票交易市場安全,原則上不准公司對於一般無金融背景或知識的民眾以股票私下募集資金[9],此種股票募集與發行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並且僅能對特定機構集資和轉讓[10]。也就是說,雖然私募的股東原則上不能退股這個說法是正確的,但必須建立在一開始私募就是合法的前提下,前述此種違法私募,不但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通常一併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11]的相關法規。

(三)募集高額資金

募集高額資金對經濟侵害程度通常巨大,且屬經濟犯罪。這類違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常藉高額收受存款,信託投資基金等方式募集大眾資金,並且結合會員加入的方式,以增加存款利率以及投資報酬率為由,使投資人陷入拿不回本金之陷阱。

此種募集高額資金的傳銷模式,可能涉及銀行法,會被處以徒刑或罰金[12]

三、小結

多層次傳銷如構成違法的型態,即違法多層次傳銷,通常其商業手法往往不只牴觸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依據財物損失程度與違反行為的不同,我國法規有不同的管制型態,分別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並且訂有相對應的法律效力。建議加入前要多加注意。

註腳

  1.   此為系列文章。上一篇請見:何剛(2020),《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一)什麼是直銷?法律上如何規範?如何判斷是不是合法的直銷?》。下一篇請見:何剛(2020),《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三)面對直銷,在法律上有什麼該注意的事?》。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I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II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章第20條至第24條,消費者(傳銷商)得於訂約30日內無條件書面解約或終止契約,即便期間過後原則上仍得終止契約,無條件退貨,詳細說明,請見何剛(2020),《直銷到底合不合法(三)面對直銷,在法律上有什麼該注意的事?》。
  5.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6.   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7.   民法第148條:「
    I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II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8.   讀者可查詢中華聯合集團詐騙案的相關新聞,例如中時電子報(2019),《【滿清人詐騙3】獲寮國大將軍賞識? 愛新覺羅王子誆人投資》;相關判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足徵Yes 5TV加盟商所可取得之『業務佣金』、『展店補助』、『同階獎金』、「展店津貼價差』,主要係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組織不斷擴充,而取得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故Yes 5TV前揭獎金之取得方式,實僅以介紹他人加入之方式獲利之情形無疑。」,以及本院判斷:五、(二)、(2)、3提到:「基上可知,陳◯龍、杜◯麗及林◯治等人確有藉由向投資人宣稱中華聯網公司在寮國所投資事業營收及獲利之現況及前景甚佳之不實訊息,用以募集美商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之故意及行為,違反證交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致陳◯妤及汪◯恩陷於錯誤,分別購買美商中華聯網公司股權憑證各1萬股、2萬股,而受有損害。」
  9.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至第3項:「
    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III 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並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有價證券私募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該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轉讓予具相同資格者。
    二、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
    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
    四、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五、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10.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11.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12.   銀行法第29條:「
    I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III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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