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消費‧借還錢‧契約 / 借還錢 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應如何催討? 加速條款 支付命令 借貸契約 遲延利息 起訴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1-18 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的情形,包含未依約定定期支付利息,或未依約定於契約到期時返還足額的本金及利息。此時債權人可能有以下幾種權利主張與催討方式:(見圖1) 圖1 有人向你借錢,卻違約沒有按時還錢,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遲延利息 依照民法第233條[1],如果是未依約定期限履行的金錢債務,債權人除了原約定利息,還可以針對本金的部分向對方請求支付遲延利息。原則上,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03條[2]是年利率5%,除非契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年利率10%,但到了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則B可以索取: (一)本金100萬 (二)利息10萬(本金100萬×年利率10%=10萬) (三)遲延利息5萬(本金100萬×法定遲延利率5%=5萬) (四)共計115萬元。 二、加速條款 加速條款是指類似「若一期應付款項沒有準時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基於契約自由,雙方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在借款契約中納入加速條款。 如果契約中有加速條款,債權人也可以行使加速條款的權利,提前獲得債務的清償。 例如,A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本金;每月1日支付利息1萬元,若一期利息未支付,視為全部利息到期及本金清償期到期。」。A於1月借款,5月時未準時支付利息,B在5月2日起即可向A請求一次清償本金100萬以及利息共計12萬元,不須等到每月一日獲得利息以及隔年獲得本金。 三、聲請支付命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3],金錢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書,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4],由法院替你從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換得價金填補你的債權。 因此,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違約之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藉此迅速獲得補償。 四、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或是債權人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5],視為債權人做了起訴或聲請調解,這時借款違約紛爭就將在法院解決。若借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6]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開始訴訟。 (一)法院內的調解概念上類似於和解,是由法官或調解委員擔任中立的第三人,勸導雙方擬定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解決紛爭。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19條[7],法官將開啟訴訟程序,讓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辯論,釐清雙方爭議,並判決賠償的金額與範圍。 若債權人勝訴,則債權人可待判決確定後持勝訴判決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補償。 若債務人勝訴,債權人須上訴並獲得勝訴判決並待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