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違反借貸契約的情形,包含未依約定定期支付利息,或未依約定於契約到期時返還足額的本金及利息。此時債權人可能有以下幾種權利主張與催討方式:(見圖1)
依照民法第233條[1],如果是未依約定期限履行的金錢債務,債權人除了原約定利息,還可以針對本金的部分向對方請求支付遲延利息。原則上,遲延利息依照民法第203條[2]是年利率5%,除非契約約定了更高的利率。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年利率10%,但到了約定期限仍未還款,則B可以索取:
加速條款是指類似「若一期應付款項沒有準時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的規定,基於契約自由,雙方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在借款契約中納入加速條款。
如果契約中有加速條款,債權人也可以行使加速條款的權利,提前獲得債務的清償。
例如,A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本金;每月1日支付利息1萬元,若一期利息未支付,視為全部利息到期及本金清償期到期。」。A於1月借款,5月時未準時支付利息,B在5月2日起即可向A請求一次清償本金100萬以及利息共計12萬元,不須等到每月一日獲得利息以及隔年獲得本金。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3],金錢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書,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證明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4],由法院替你從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換得價金填補你的債權。
因此,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違約之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藉此迅速獲得補償。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或是債權人聲請了支付命令但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5],視為債權人做了起訴或聲請調解,這時借款違約紛爭就將在法院解決。若借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6]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開始訴訟。
若債權人勝訴,則債權人可待判決確定後持勝訴判決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補償。
若債務人勝訴,債權人須上訴並獲得勝訴判決並待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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