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一下不會怎麼樣?什麼是使用竊盜?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10 0
刊登:2022-10-14 ‧ 最後更新:2022-12-19

案例

A用完餐正要離開餐廳時,卻發現外頭下起了雷陣雨,正苦惱手邊沒有雨傘,恰巧看到附近一台腳踏車的置物籃內有一把傘:

(一)A心想家裡離餐廳不遠,打算先借用這把傘回家後再回來將傘歸位,而10分鐘後A也確實回到原地放回雨傘。

(二)A心想家裡的傘也壞了,乾脆換一把傘,便隨手將置物籃內的傘拿回去使用,再也沒有拿回來歸還。

(三)A雖然有帶自己的傘出門,但在離開餐廳時,不小心拿成B的傘。

本文

一、使用竊盜不等於竊盜?

曾經有多件新聞報導過一種特殊案例,例如:偷騎機車[1]、偷穿雨衣[2]、偷提款卡[3]後,再將這些物品歸還的事件。這些行為看似為竊盜,而被稱為「使用竊盜」,但實際上卻又與竊盜不同,行為人並不會真的成立竊盜罪。

每當這類新聞一播出,總會引起廣大群眾和媒體的撻伐,開始指責檢察官與法官,但使用竊盜真的不算是竊盜嗎?

二、怎樣才會成立竊盜罪?

(一)竊盜罪如何規定?

刑法對於竊盜罪[4]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觀察該條文內容,可以將其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部分:

1. 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及竊盜故意[5])。

2. 客觀:竊取他人之動產。

大部分人都容易理解「竊取他人之動產」的意思,就是沒有經過同意便擅自拿走他人動產的行為;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思,比較難以理解,簡單來說,其實就是指行為人心裡有「(為自己或為別人)把屬於他人的東西占為己有」的想法。

(二)竊盜罪的行為人一定要有「將他人物品占為己有」的意圖

1. 「意圖」和「故意」的不同

所謂的「意圖」和「故意」,雖然都是在討論主觀構成要件,但這兩種概念並不相同。

以竊盜罪為例,假設X看到有小偷正逐桌竊取值錢的物品,眼見小偷即將過來,X趕快把隔壁桌暫時離座的Y的名錶藏進自己的袋子裡。則X有沒有竊盜故意?其實有,畢竟X知道名錶不是自己的,但他還是未經Y的同意擅自拿走名錶;但X並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為X不是想要讓自己或別人非法獲得名錶,而是為避免名錶遭竊,才將不是自己的名錶暫時藏起來(也就是幫Y保管),因此X並不會成立竊盜罪[6]

從這個案例就可以知道,即便X具有竊盜故意,也有竊盜行為,看似應成立竊盜罪,但因為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行為人同時必須有特定「意圖」,既然X不具備「占為己有的意圖」,自然就不成立竊盜罪。所以「故意」和「意圖」不同,要分別判斷。

2. 將他人物品占為己有的意圖

在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竊盜罪時,必須判斷其是否具有將他人物品占為己有的意圖。若單純具備竊盜故意而竊取他人動產就能成立竊盜罪的話,那麼法律直接規定「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反而更簡單明瞭;但正因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也是明定的構成要件之一,所以在判斷上絕不能漏掉這個環節。

因此,就「使用竊盜」的行為人來說,因為他的內心並沒有想把東西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也就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7]

3. 把「借」來的東西丟掉,也會構成竊盜罪?

有實務見解[8]認為,只有所有權人才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東西,所以當行為人隨意丟棄或毀壞其「借用」的物品時,就好像是以所有權人的身分自居,因此,這時候可以認為行為人具有把東西占為己有的意思,而構成竊盜罪。

簡單來說,在拿走他人的物品後沒有歸還,即便沒有把東西留下繼續使用,反而是隨意丟棄或毀壞,也有可能會被認為具有「想要將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的意圖,而觸犯竊盜罪,不能主張是使用竊盜來脫免刑責。

表1 竊盜罪與使用竊盜的不同||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表1 竊盜罪與使用竊盜的不同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三、使用竊盜會有其他法律責任嗎?

雖然刑法不處罰使用竊盜的行為,但行為人還是有可能要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9]!此外,如果是偷開、偷騎別人汽機車的使用竊盜行為,雖然沒有刑責,但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面臨最高新臺幣3,000元的罰鍰[10],也就是會有行政罰則。

最後,即使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但在偷偷借用別人東西的過程中,也可能依照個案情形違反其他刑法規定。像是前面提到「偷提款卡再歸還」的行為,雖然因為屬於使用竊盜而不構成(偷提款卡的)竊盜罪,但用提款卡盜領他人帳戶內款項的行為,卻有可能構成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11]而被處罰[12]

四、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

A雖然隨手取走雨傘,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的構成要件,並且也是故意要拿走(明知不是自己的傘還是拿了,具有竊盜故意),但因為A的心裡並沒有想將雨傘占為己有的意圖,10分鐘後就物歸原位,因此A只是使用竊盜,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二)案例二

A的確有竊取他人雨傘(動產)的客觀行為,而且主觀上同時具有故意(明知不是自己的傘卻還是拿了)與占為己有(拿去用未歸還)的意圖,因此A成立竊盜罪。

(三)案例三

雖然乍看之下A的行為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但實際上A只是誤拿成B的傘,屬於過失行為[13]。而因為竊盜罪只處罰故意行為,所以A不成立竊盜罪。

註腳

  1.   相關新聞例如:TVBS新聞網(2016),《偷車騎1小時後歸還 竊賊獲不起訴》。
  2.   相關新聞例如:東森新聞(2015),《慣竊房仲公司外偷雨衣 業者:2日內歸還不追究》。
  3.   相關新聞例如:TVBS新聞網(2019),《盜領23次44萬!因「歸還提款卡」竊盜不起訴》。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刑法第12條規定可知,其實我國刑法所要處罰的行為,是以「故意」為主。簡單來說,故意犯罪才要罰,除非有明文規定(例如: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否則不會處罰過失行為。所以,以竊盜罪來說,行為人當然要有竊盜故意;又以毀損罪而言,行為人也必須有毀損故意,才能成罪。可以參考楊舒婷(2022),《真的不是故意的嗎?故意犯跟過失犯差在哪裡?​​​​​》。
  6.   但如果是常見的情形,例如:X看到隔壁桌Y的名錶就放在桌上,發現是自己一直想要的昂貴款式,就心生貪念,趁機摸走名錶,那麼X顯然有竊盜故意,因為X明知手錶不是自己的卻還是拿走了,根本是「明知故犯」(也就是故意);而且X也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畢竟X就是因為想要這支名錶才將它偷走,因此X會成立竊盜罪。由此可知,凡是在法條的構成要件中有特別明定「意圖」的罪名,在主觀構成要件部分,除了要去檢討被告是否有故意之外,還要進一步去判斷被告是否具備特定意圖。
  7.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按竊盜罪之成立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所謂意圖不法所有,指欲領得其物,排除他人對物之監督權,而行使其所有權內容之意思而言。刑法不罰使用竊盜,故僅有竊取行為而無所有之意思,即不成立竊盜罪。」
  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使用竊盜,係指以使用他人之物而於事後返還之意思,加以竊取者而言,若使用後不予返還,在主觀上又將他人之物視為自己之物而以所有權人自居,將之隨地棄置,即應認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以竊盜罪相繩。」
  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判決:「又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或得謂之使用竊盜,而認與刑法上之竊盜罪有別……惟甲○○未經乙○○同意將鑰匙拔取後,雖不構成刑法上竊盜行為,然其故意丟棄在乙○○院子前之門口地上之行為,致使乙○○喪失鑰匙之所有權無法使用機車、大門門鎖,且鑰匙具有防盜功能,若未重新更換鎖頭,倘遭他人拾得後,恐將造成乙○○嚴重財產損害,故有重新購置機車車頭鎖、大門鎖頭之必要,是乙○○主張甲○○就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理。」
  1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是『使用竊盜』之行為人擅自騎乘他人汽機車,目的既係暫時使用以供代步,則其行為與直接竊取汽油者之其目的在於竊取汽油本身之行為,顯然有所不同。再者,參以我國刑法並無如德國針對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之情形設有刑事處罰規定,僅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規定:『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之車、船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足徵立法者就擅自駕駛他人汽機車之行為係以行政罰方式論處,……。」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被告擅取告訴人之提款卡後盜領告訴人存款,之後再將提款卡放回告訴人皮包內,……故被告應成立9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取得本案提款卡之目的,顯僅在盜領告訴人上開銀行帳戶內存款,使用完畢又即物歸原處,並無排除權利人即告訴人使用而將本案提款卡據為自己所有之物之意思,其主觀上對於本案提款卡不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則依據前揭說明,縱令被告確有乘告訴人疏未注意之際,擅取置於告訴人皮包內本案提款卡之事實,然此當屬『使用竊盜』,而與刑法竊盜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未合,自難遽以竊盜罪責相繩。」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I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已經按過讚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2),《竊盜罪的介紹》。

送出 取消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