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什麼是性騷擾?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5

案例

A男總會在心儀的女性面前,以性有關的方式傾心傾愛,有一天…

一、A男在游泳池遇見B女,A趁B游泳交會錯身中時,用手碰觸B的胸、臀部,讓B深感騷擾;

二、A男在瑜珈室遇到C女,A對C掐臀抓奶、上下其手,讓C感到噁心;

三、A男在健身房發現D女,A以手指插入D的陰道,讓D感到羞辱。

本文

一、什麼是「性交」?

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1],性交[2]是指在非正當目的的情形下,例如:無正當醫療目的、未經他人同意,發生性侵入的行為,性侵入的類型有兩種: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即陰莖進入陰道)、肛門(即陰莖進入肛門,俗稱為「肛交」)或口腔(即陰莖進入口腔,俗稱為「口交」),或使之接合。

(二)

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例如:以手指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俗稱為「指交」、或以按摩棒、跳蛋、瓶身、或其他物品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俗稱為「器交」,都是刑法上規範的性交行為。至於性交行為的二人,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也包含男男與女女的性交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姦」的概念較「性交」嚴格,只限於男女之間且以性器進入性器或接合(即陰莖進入陰道或接合),故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必須有陰莖進入陰道或接合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例如:保險套外部有陰道分泌物及內部有陰莖分泌物的證據或攝錄當場通姦影像的證據。

二、什麼是「猥褻」?

依據實務見解[3],猥褻行為指一般人都認為足以誘發、滿足、發洩人的性欲,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一切行為,例如:撫摸他人胸部、敞開大衣裸體等以其他對象作為洩慾的工具,使自己性欲獲得滿足,這種行為已經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也就是已經達到妨害他人對於有關性的決定自由;如果只是短暫的干擾,則不構成猥褻行為,只能討論是否成立性騷擾。

三、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有處罰性騷擾罪[4],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交與猥褻外,其他有關性的行為),趁被害人來不及抗拒,對被害人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短暫觸摸行為,例如: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這種行為不一定以滿足自己的性欲為目的,而且還沒達到妨害性自主的意思決定權,只是單純破壞被害人享有與性、性別有關等不受干擾的狀態。

註腳

  1.   刑法第10條第5項。
  2.   刑法上「姦」的概念較「性交」的概念更為狹義,只限於男女之間以性器進入性器或接合的行為(即陰莖進入陰道或接合的行為),所以有關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成立,必須有陰莖進入陰道或接合行為的証據,才能成立本罪,例如:保險套外部有陰道分泌物及內部有陰莖分泌物等基因反應。
  3.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563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558號刑事判例:「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27號刑事裁判:「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都足認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17號:「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行為。」
  4.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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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9094(一般會員) 2021-10-19 12:24:09
請問在現場有百餘人的公共場所,在被害人臉旁近距離自慰(未露鳥),是否構成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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