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什麼是刑法的窺視罪

文:蔡文元(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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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一、法律條文

與偷窺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1]的妨害秘密罪,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偷窺要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而在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

圖1  什麼是窺視罪?||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窺視罪?
資料來源:蔡文元 / 繪圖:Yen

二、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妨害秘密罪的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有以下的客觀構成要件:

(一)無故

指沒有正當理由,假如在「有故」的情形下偷窺的話就不會成立犯罪。但要注意,依照現在的法院見解[2],必須要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才是「有故」,也就是要有法律的規定當作靠山,有正當或道德上的目的還是無故,例如:妻子為了調查丈夫有沒有外遇,所以在丈夫的車上和住的飯店房間放了監視器,雖然看似目的正當,但因為有危害丈夫隱私權的疑慮,而且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這麼做,所以妻子還是「無故」偷窺。

(二)利用工具或設備

假如沒有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的話,就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3]。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工具或設備要可以增加視覺能力才算,像是利用監視器或望遠鏡來偷窺,假如是用電鑽在牆壁鑽洞後再用肉眼偷窺,因為電鑽不是能夠增加視覺能力的工具,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三)窺視

指暗中偷看,也就是沒有得到被看的人的同意。假如有得到同意才看的話就不是窺視,就不會成立犯罪。

(四)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比較有問題的是怎樣才算「非公開」?法院實務見解[4]認為,被偷窺者要有1.主觀上有不想被觀看的想法,再加上2.客觀上有能夠確保不被任意觀看的外在環境。例如:A不想要在洗澡時被別人看,但卻在露天的大眾浴池洗澡,因為在公開環境,此時就算有人拿望遠鏡看A洗澡,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隱私部位」也是類似的解釋,要有不想被他人看見身體部位的想法,以及對於身體部位已經做了防護被觀看的措施[5],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的身體部位都算「隱私部位」。

三、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對事件認識程度如何的文字。雖然妨害秘密罪的條文中並沒有「故意」,但從規定在「刑法總則」的刑法第12條[6]來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一定處罰故意行為。至於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犯罪的事實發生,才會具有妨害秘密罪的故意。例如:想要用望遠鏡觀察天上的星星,卻在調整望遠鏡高度的時候不小心看到對面的女生在洗澡,因為沒有想要偷窺對面洗澡的想法,所以不是故意,頂多有過失,而刑法第315條之1[7]未特別規定過失,依刑法第12條,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註腳

  1.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節錄):「非公開活動在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上,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
  5.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節錄):「就身體隱私部位而言,應係指個人主觀上不欲為他人所得看見之身體部位,客觀上並就其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業已採取合宜、通常隱密之服裝或裝飾等防護措施而言。」
  6.   刑法第12條:「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7.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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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育傳(進階會員) 2021-08-20 13:01:46
備註[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那如果是有紗窗的室內,如客廳,遭故意以肉眼由對面高樓層往低樓層窺視,那也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9-09 02:35:34
我非本文作者,僅單純參與討論。從樓上的問題來說,如果紗窗並不足以完全遮蔽室內的活動,而遭到故意窺視的話,還是可能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至於「客廳」跟條文中的「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不同,但實務上仍然針對偷窺客廳的部分,將重點放在「侵害隱私」上,而裁定偷窺客廳者違反社維法(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秩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提出來供您參考。
LU0010384(一般會員) 2022-02-19 10:17:36
請問:
如果對方將日記放在桌上並且打開,我從旁邊經過且看到,這樣算偷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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