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與略誘(一)──什麼是和誘?什麼是略誘?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所謂「和誘」與「略誘」,均屬於誘拐行為的類型,只是因手段與方式的差異而有所區分。本文以下將就兩者的異同進一步說明。

一、和誘或略誘的基本要件

(一)客觀要件

和誘與略誘,在客觀要件上,都是指:行為人用手段使被誘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將被誘拐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1]

所以,若被誘拐人其實是自己投懷送抱、主動離家,對方根本沒有引誘或其他不正行為,此時不會構成和誘或略誘罪。又或是被誘拐人是處於可以隨時來去的狀態,並未真正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只是短暫離開),此種情況也不在處罰範圍內[2]

(二)主觀要件

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必須有「惡意的私圖」,也就是「使被誘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故意[3]。假如行為人今天只是好意收留遭配偶家暴而離家出走的朋友,顯然主觀上並不具備「惡意的私圖」,所以也不會成罪。

(三)和誘與略誘的差別

簡單來說,和誘跟略誘基本上是相似的,唯一差別在於「手段」的不同,和誘的引誘手段是和平的、有取得被誘拐人的同意[4],但略誘的手段是指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且違反被誘拐人的意願[5]

二、和誘罪

(一)什麼是和誘罪?

「和誘」是指:行為人以引誘的方式,經被誘拐人同意而使其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並將被誘拐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6]

和誘常見的例子是「私奔」,因為私奔通常是你情我願、雙方同意,所以會歸在和誘而不是略誘。

(二)誘拐誰才會成立和誘罪?

但並不是所有的私奔都會構成和誘罪,刑法第240條[7]第1、2項規定了兩種和誘的情況「和誘未成年的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和誘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

由條文可以知道,今天若是「單身成年人和單身成年人」私奔,不會構成和誘罪,但若私奔的一方為「已婚」或「未成年人」,另一方即可能構成本罪,假若私奔的「雙方」均為未成年人,則兩人都可能構成和誘罪,因為對任一方來說,他方都是未成年人而符合法定構成要件。

另外要注意的是,第1項所稱「未成年人」,其實是限縮在「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因為刑法第241條[8]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16歲的人,以略誘論」(也就是「準略誘」),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的人,年齡較小,心智發展與事理判斷能力還不夠成熟,因此,為了加強保護,即便獲得未滿16歲的人同意而和誘,也要視為是刑責比較重的略誘[9](見表1)[10]

表1、和誘、略誘與被誘拐人年齡關係
  未婚的被誘拐人 已婚的被誘拐人
未滿16歲 16至18歲 不論幾歲
和誘行為

以略誘論

(刑法§241Ⅲ)

和誘罪

(刑法§240Ⅰ)

和誘罪

(刑法§240Ⅱ)
略誘行為

略誘罪

(刑法§241Ⅰ)

略誘罪

(刑法§241Ⅰ)

法無明文

論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刑法§302Ⅰ)
作者整理
 

三、略誘罪

(一)什麼是略誘罪?

「略誘」是指:用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誘拐,以違反被誘拐人意願的方式,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並使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11]。例如,以假的高額薪資拐騙急尋工作的求職者,使他離鄉生活[12]。這裡的違反意願並不是只限於「被誘拐人不願意隨同」的情況,而是也包括「被誘拐人同意隨同,但如果被誘拐人知道其目的就不會同意」的情況[13]

(二)成立略誘罪,還會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嗎?

不過,略誘既然是違反被誘拐人意願而將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則行為人是否也會同時成立刑法第302條[14]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對此,曾有判決指出,刑法第302條妨害他人行動自由,是妨害自由罪的概括規定,如果犯罪事實有符合其他較重的規定,像是刑法第298條[15]的略誘婦女罪,本質上已經包含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觀念在內,那就直接依照其他較重的規定處罰,不再依第302條論處[16]。因此,行為人這邊只會被依處罰較重的略誘罪處斷[17]

另外,對比一下和誘與略誘的條文(見表1)可以發現,立法者並未規定「略誘有配偶之人」的情況,難道這種情況不會成罪嗎?其實司法院曾經做出解釋[18],認為略誘有配偶的人,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處斷。也就是不成立略誘罪,但仍可以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四、實務上可能發生的問題

偷抱走別人的嬰兒或單純外遇是否會成立略誘罪?爭奪親權時,帶走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成立犯罪?關於這些實務上可能碰到的爭議,可以參考下一篇文章《和誘與略誘(二)──私奔、外遇、搶小孩,實務上有哪些常見的案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