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刑事犯罪 / 妨害自由 和誘與略誘(二)──私奔、外遇、搶小孩,實務上有哪些常見的案例? 和誘 略誘 誘拐 脫離家庭 脫離監督權人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5-10-03 在《和誘與略誘(一)──什麼是和誘?什麼是略誘?》一文中,我們介紹了和誘罪與略誘罪的基本概念,接下來,就來看一下常見案例,在實務上會不會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 一、未成年人主動說要跟成年人私奔,成年人會成立和誘或略誘罪嗎? 在和誘與略誘的客觀構成要件中,有要求行為人必須有「引誘的行為[1]」或「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手段[2]」,若今天是未成年人一方主動提出私奔,則因為成年人沒有引誘行為,因此不會構成犯罪[3]。 二、有配偶之人外遇後時常不回家,第三者會構成和誘罪嗎? 和誘與略誘的客觀構成要件,均要求行為人必須「將被誘拐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4]」。因此,若行為人無法支配被誘拐人、或被誘拐人沒有真正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者[5],都不會構成犯罪。 有配偶之人外遇後時常不回家的情況,如果只是減少返家次數,實際上並沒有真正與家庭成員斷絕聯繫,那就不符合「脫離家庭」的要件,第三者並不會因此構成和誘罪。 三、收留、安置別人是出於保護目的,也會構成和誘罪嗎? 要成立和誘罪,從主觀上來說,行為人必須有「惡意的私圖」,也就是「使被誘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故意[6]。 假如行為人今天只是好意收留遭配偶家暴而離家出走的朋友,又或是夫妻吵架分居後,一方因工作關係,迫於現實將子女安置於鄉下老家[7],這兩種情況從客觀上來說,確實是置有配偶之人或子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讓他們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但因主觀上均不具備「惡意的私圖」,所以皆不會成罪。 四、爭奪親權時,帶走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成立犯罪? 實務上普遍認為,和誘罪與略誘罪就犯罪主體沒有限制,所以即便是對未成年子女享有親權的任一方父母,仍然可以成為犯罪主體[8]。 換句話說,雖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享有親權[9],但假如一方是用 得到未成年子女同意的「和誘」,或 雖然得到小孩的同意,但小孩未滿16歲就會是「準略誘[10]」,甚至是 對小孩施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來「略誘」等方式, 使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親權的行使,未經他方同意即擅自片面阻隔他方的探視或監護,專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之下,仍屬於以自己的行為侵害他方監督權的行使,而有可能會成罪。 五、偷偷抱走別人的嬰兒,會成立略誘罪嗎? 實務上曾有案例是一名不孕婦女,極度渴望生兒育女但一直無法如願,便於某日到先前就診過的婦產科,偷偷抱走別人的嬰兒,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這個行為成立略誘罪[11],但法院也認為被告的犯罪動機並非十分惡劣,且嬰兒並未受傷,當日即遭尋回,因此在法定刑1至7年有期徒刑的範圍內,僅輕判1年2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