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腳
防止兒童及少年提供身體為性交或猥褻。
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都可能是犯罪加害人。
未成年人即使是出於自願自拍猥褻照片,仍為本罪的被害人。
行為人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手段,使兒童或少年成為性交、猥褻的對象。本罪的處罰著重在行為人提供助力,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照片。不限於行為人拍攝,或兒童、少年自行完成拍攝[1]。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