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盜罪?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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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3-17

案例

A拿外型酷似真槍的玩具槍抵住B的頸部,並喝令B交出錢財。

本文

一、強盜罪的成立要件(見圖1)

圖1 如何成立強盜罪?||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如何成立強盜罪?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依刑法第328[1]條,行為人藉由實行「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一切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為強盜罪所處罰的強制手段[2]。例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二)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目的為將他人財物據為所有。

(三)如何認定行為人實施強制手段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3]?

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決定自由及行動自由皆受到壓制,只能依行為人的指示行動而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就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二、強盜罪的類型

根據行為人實行強盜行為的結果不同,而有不同的類型。

(一)強盜取財罪

依據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取財罪是行為人為了取得他人財物,藉由強制手段的實施,達到取走被害人的財物或是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結果。

(二)強盜得利罪

依據刑法第328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與強盜取財罪不同的地方是取得的「物」不同。強盜取財罪取得的是他人「有形的財物」例如:金錢、汽車;強盜得利罪取得的是「無形的財產利益」,例如:A欠B 500萬元的債務,但日後不想償還,A便拿刀抵住B,進而逼迫B免除他的500萬元債務,此處「債務的免除」即為A取得的無形利益。

(三)強盜未遂罪

刑法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未遂犯除非刑法有明文規定才會處罰[4]。刑法第328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即為刑法上有處罰未遂犯的例外規定。行為人為取得他人財產,並開始實行強暴、脅迫等手段,就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著手後,行為人還沒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犯罪即告終止,此時行為人為強盜未遂罪,仍有刑罰。例如:A持刀逼迫B交出錢包,但B剛拿出錢包時,巡邏員警C即出現制止A的強盜行為。

(四)強盜罪預備犯

原則上刑法不處罰預備犯,但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因此例外創設預備犯的處罰規定,刑法328條第3項規定:「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實施強盜通常會使用刀械、棍棒等危險物品,或是藉由高度危險的行為進行強暴、脅迫,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此類的準備行為已經對人民的利益造成高度危險,因而有立法規範的必要。例如:A為了強盜路過的人,而持刀械躲藏於轉角等待目標出現,A的不法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328條第3項規定而成立強盜罪的預備犯。

三、A應成立強盜取財罪

A雖然是持玩具槍,但外型與真槍相仿,一般人遭人持槍要脅,在通常狀況下皆會因為行為人的脅迫而無法抵抗,只能任憑行為人擺布。此時B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已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且A已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328條第一項強盜取財罪。

註腳

  1.   刑法第328條
  2.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17號刑事判例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3.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83號刑事判決:「所謂致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在「客觀上」足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並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而言」
  4.   刑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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