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與毒品相關的犯罪,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2]「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3]「轉讓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4]及第11條之1[5]「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6]「單純持有毒品」等。
與毒品相關的衍生性犯罪,例如施用毒品後產生幻覺而殺人、傷害他人等等,或是缺錢購買毒品而強盜、搶奪、竊盜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7]規定,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危害性,毒品共可分為四級。其中第一級毒品以海洛因最知名;第二級毒品則以安非他命、大麻為主;第三級毒品則是以K他命為大宗;而第四級毒品中較有名的則是一粒眠。
此外,依據毒品成癮性,又可分為生理依賴型與心理依賴型。前者指的是施用毒品後身體會對毒品產生依賴性,不施用毒品就會有心悸等身體不適的症狀;後者則是指施用毒品後如不繼續施用毒品,就會有憂鬱等心理不適的狀況。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分別會被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則是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依刑法第88條[8]的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在執行刑罰前應進入適當處所進行矯治;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9]則更詳盡地規定,以下分別說明: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進入勒戒所進行為期2個月的觀察勒戒。而勒戒的作用是讓施用毒品者遠離毒品,並藉此戒除毒癮。在此階段主要是透過施用毒品者自身的意志力去對抗毒癮。如2個月觀察期過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則可獲釋,檢察官也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仍有施用毒品傾向時,就會進入下述「強制戒治」階段。
此時施用毒僅者將進入「戒治所」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戒治方式在我國多採落湯雞式療法,未來則可能逐漸採取藥物替代療法。其中前者是隔絕毒品、自力戒除,後者則透過使用替代藥物的方式,逐漸降低毒品施用者的毒癮。在此階段不論是否成功戒除毒癮,1年期滿後均會釋放,但若於5年內再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除依法再為強制戒治外,也會另外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處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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