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容許合意性交的年齡是幾歲?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刊登:2018-10-22・最後更新:2024-04-30

案例

17歲的A男和14歲的B女從小就是鄰居兼玩伴,分別結束大學與高中入學考試後,兩人相約一同慶祝,但因在外玩得太過開心而錯過最後一班車,A男便提議至附近的旅館休息。不料孤男寡女共處一室,A男按耐不住多年的感情,順勢向B女告白,B女一陣欣喜,擁抱A男,兩人進一步發生性關係。請問A男成立何罪?

本文
圖1 對不同年齡的人性交,有不同的結果||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對不同年齡的人性交,有不同的結果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因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1]的前提是「違反其意願」,案例中A男、B女合意性交,顯然不屬於刑法第221條的範圍。乍看之下兩個人合意性交似乎沒有違法,但因為本案B女只有14歲,此時A男與B女性交,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其中條文所稱14歲以上,也包括14歲在內[3]。相反的,因為A男已經17歲,超過刑法第227條所定「未滿16歲」的上限,因此本案B女不構成犯罪(見圖1)。

不過,探索性知識確實是成長的一部份,未成年人可能只是單純出於好奇或兩情相悅而偷嚐禁果,如果法律強硬地將這些未成年人定罪,似乎過於嚴苛。因此,立法者增定刑法第227條之1[4],也就是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讓原本可能受到有期徒刑的「18歲以下」之人有機會減輕或免除刑罰執行,但並非不成立犯罪。

另外,根據刑法第229條之1[5],兩小無猜偷嚐禁果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必須由特定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才有可能進入司法程序[6]。一般來說,特定人身分可能是被害人[7]、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8]。不過我們稱為「被害人」的人(如本案B女),如果是出於自願而合意性交,理論上當然不願提告,因此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由法定代理人提告。結果卻變成法定代理人違背孩子意願、強行進行訴訟的窘境,不僅破壞親子關係,想必也對孩子內心造成莫大傷害。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1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至於對於未滿14歲,甚至對未滿7歲的人性交(無論有沒有違反意願),都會構成犯罪,罪名和刑責等相關內容,可以參閱:楊舒婷(2022),《違反被害人意願性交,是否因被害人年齡而有不同處罰?》。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6.   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7.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8.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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