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沒指明誰偷的),也可能有誣告罪?
資料來源:劉嘉宏 / 繪圖:Yen
誣告罪有兩種(見圖1)
誣告罪原則上分為「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種。前者的相關說明筆者已經有撰文說明,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題是後者。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內容是什麼?
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這條規定一般稱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並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是哪個人,或者申告時提出一個虛構的人物,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
相對而言,如果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的話,因為這時候檢警機關已經可以直接針對這位犯罪行為人(可能是被誣告的人)進行偵查。如果偵查後,確認這場申告只是一場誣告,這位告訴人就有可能會成立「普通誣告罪」。
至於刑法所稱的「誣告」則是指,反於真實的事實而為申告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無中生有、虛構捏造不實在的情節。否則,如果不是憑空捏造的事實,只因為證據不足,遭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則不成立誣告。
案例說明
A明知自己的自小客車因為借錢原因,因此現在由B保管中,實際上並沒有失竊。但是,A卻向警察虛構「自小客車遭竊」的不實在事實,導致檢警機關錯誤偵查,開啟沒有意義的偵查程序,A的行為顯然成立刑法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