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當心觸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文:劉嘉宏(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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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7-05 ‧ 最後更新:2022-11-21

案例

A明知自己之前有資金需求,向B借款50萬元,並以A名下的自小客車交由B保管,作為50萬元借款的擔保。事後,A竟然反悔,故意向警察謊報自小客車遭竊,請求警察受理協尋。試問,A是否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本文
圖1 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沒指明誰偷的),也可能有誣告罪?||資料來源:劉嘉宏 / 繪圖:Yen
圖1 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沒指明誰偷的),也可能有誣告罪?
資料來源:劉嘉宏 / 繪圖:Yen

一、誣告罪有兩種(見圖1)

誣告罪原則上分為「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種。前者的相關說明筆者已經有撰文說明[1],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題是後者。

二、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內容是什麼?

(一)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2]。」這條規定一般稱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

  1.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並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是哪個人,或者申告時提出一個虛構的人物,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

  2. 相對而言,如果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的話,因為這時候檢警機關已經可以直接針對這位犯罪行為人(可能是被誣告的人)進行偵查。如果偵查後,確認這場申告只是一場誣告,這位告訴人就有可能會成立「普通誣告罪[3]」。

  3. 至於刑法所稱的「誣告」則是指,反於真實的事實而為申告的行為[4]。簡單來說就是,無中生有、虛構捏造不實在的情節[5]。否則,如果不是憑空捏造的事實,只因為證據不足,遭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則不成立誣告[6]

三、案例說明

A明知自己的自小客車因為借錢原因,因此現在由B保管中,實際上並沒有失竊。但是,A卻向警察虛構「自小客車遭竊」的不實在事實,導致檢警機關錯誤偵查,開啟沒有意義的偵查程序,A的行為顯然成立刑法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註腳

  1.   劉嘉宏(2018),《認識誣告罪》。
  2.   刑法第171條:「
    I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3.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需要行為人有明知而故意捏造的主觀犯意;如果僅是誤認或懷疑的話,仍不成立犯罪。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6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亦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其成立要件。若係出於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縱令所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令負刑責。即本罪之成立,需行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始足當之。此之所稱故意,亦指直接之故意(確定故意)而言,若為間接之故意或過失,自難繩以該條之罪。」
  5.   這裡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無中生有、虛構不實」的申告都會成立誣告罪。參考: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號刑事判例:「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6.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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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宏(2018),《認識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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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5-22 02:25:03
錢包遺失,我不確定在哪裡遺失的,而且當下孩子身子不適趕著回家,所以我報竊盜案件,說我在新營休息站遺失的,要如何證明我不是故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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