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文:李昕(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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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5

案例

年齡25歲的A,擅自將其與同年齡伴侶B性交的過程拍下照片,供自己觀賞之用。之後,A不滿B提出分手,憤而將含有B性器的性交裸照並以「淫蕩自拍照」、「清晰性交照」作為圖片標題,一併上傳至色情網站供人觀賞,且遭友人認出。A與B均有完全責任能力,A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行為?

本文
圖1 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圖1 在網路上散布他人裸照,可能構成什麼犯罪?
資料來源:李昕 / 繪圖:Yen

一、妨害秘密罪

性交過程一般而言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且性器官亦屬身體隱私部位。A為供欣賞之用,而在沒有獲得B的同意擅自拍下性交裸照,A的行為屬於無故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1]的妨害秘密罪,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隨後,A上傳網路散布裸照,散布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2]的加重妨害秘密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二、散布猥褻物品罪

針對「猥褻」的定義,一般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3],指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的描繪與敘述連結,要能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符合這個定義的物品,例如A與B之間的性交照片,就屬於刑法第235條[4]的猥褻物品。因此,A將其與B性交裸照上傳到色情網站的行為,構成散布猥褻影像,而可能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三、加重誹謗罪

根據司法實務[5]見解,如果帶有散布於公眾的意圖,而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6]的誹謗罪。A將B的裸照與文字說明上傳到色情網站且遭友人認出,足以使B遭受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負面評價。

此外,若是透過文字與圖畫的方式誹謗,由於傳播範圍、持續性與傷害範圍都比言語強烈,還會進一步構成同條第2項[7]的加重誹謗罪。A是透過網路,即電磁紀錄來傳播圖畫與文字誹謗,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8],這樣的誹謗形式等同於透過文字與圖畫誹謗他人。因此,A構成加重誹謗罪。

四、小結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得知,A未經他人同意而拍攝他人裸照並在網路公開,依據目前的法律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加重誹謗罪。隨著網路成為人與人溝通的重要方式,使得這類事件變得越來越頻繁,參與這個議題討論的人也越來越多,針對被害人遇害後的蒐證與移除裸照等救濟保護措施、現行處罰是否合適,開始有呼籲加強或修正立法的聲浪[9],逐漸有相關公益團體提供被害人協助[10]

註腳

  1.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同條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文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不同於一般普通法院的法官),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針對現行法律、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憲法意旨,而作成的解釋。解釋結論分可能是法律、行政命令合憲,或是直接無效、定期失效等。
  4.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5.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誹謗罪之成立要件,必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至於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6.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7.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8.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凡客觀上足以藉由文字、圖畫之方式,造成他人名譽因而貶損者,皆屬之。」
  9.   報導者(2017),《有錢就能散布別人裸照,誰讓加害者有恃無恐?》(最後瀏覽日:2018/07/03)。
  10.   婦女救援基金會(n.d.),《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最後瀏覽日: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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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4612(一般會員) 2023-05-05 01:16:17
所以我猜的沒錯的話,如果有人傳一女性跟一男性視訊的,男性在用手自慰生殖器官,我可以提告沒錯吧?
LU0015474(一般會員) 2023-07-23 18:13:42
超ㄏ 你想提告又就提告啊 2023-05-05的,又沒人說怎樣才能告...
頂多不成立甚至是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LU0017421(一般會員) 2023-12-17 13:46:23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閱覽私密圖影片,他人在後拍攝並轉傳給當事人老婆,請問會被告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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