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文:陳麗雯(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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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12 ‧ 最後更新:2022-11-30

案例

A長期與B補習班合作,多次承攬B補習班的影片製作,負責製作講師上課影片並上傳網路讓會員觀看,每集報酬為5,000元。本次的影片製作共20集100,000元。

沒想到,A因個人債務一時急需用錢,雖然沒有完成影片製作,為了得到報酬,故意在請款單據上填載影片已全部製作完成,包括完成的內容、集數、金額等,向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請款並收受本次全部報酬。之後,B補習班查帳才發現A申請給付本次100,000元報酬的錄影,實際上並未完成製作,但因會計人員C核銷時信賴A的請款單據的記載,又是長期合作的熟人,不疑有他,而全額付清。

請問A有什麼法律責任嗎?A如果主張是預先請款是否可以免責?

本文
圖1 怎麼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資料來源:陳麗雯 / 繪圖:Yen
圖1 怎麼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資料來源:陳麗雯 / 繪圖:Yen

A成立詐欺取財罪:(見圖1)

一、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1]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2]。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一)客觀要件

1. 行使詐術

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事實外,也包括內心的事實在內。例如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跟對方進行買賣的意思,卻故意傳達要進行買賣的行為,就可能被認為行使詐術。也可能是透過文字、語言或行動來表達的方式來行使詐術。

2.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3. 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

如果不是使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而是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或提供勞務、服務等,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3],不會構成本項的詐欺取財罪。

4. 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

(二)主觀要件

1. 必須是故意的行為,過失不罰。

2. 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二、案例說明

(一)A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本案例中,A是為了自己不法所有金錢的目的,並基於詐欺的故意,持不實記載的請款單據,向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請款。C因為A的積極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也就是當時C誤以為A已經將工作完成,所以才向自己請款,此時C內心以及外觀上產生不一致的狀況。而C相信A的詐欺行為並進而交付報酬,使A取得財產,B補習班受有損害,所以A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二)A不能用預先請款的藉口免於詐欺罪的處罰

至於A主張是預先請款是否就可以免於詐欺罪的處罰?因為A與B補習班之間影片製作的工作在法律上屬於承攬,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4]規定,如果當事人間沒有特別的約定,承攬是以一方先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工作完成後,再行付款的契約關係,所以A必須在工作完成後才可以請款,而非工作未完成前就可以預先請款。

況且A請款時,也沒特別註明是未完成工作的預先請款,請款單據看起來都是為了已完成工作的請款,所以A明知自己尚未完成工作,本來不可以請款,卻提出內容不實的請款單據,外觀上足以使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誤認A一如過去已完成工作,顯然是以積極的詐術方法,致B補習班的會計人員C陷入錯誤而支付款項,A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B補習班交付金錢,顯然構成詐欺,不能用預先請款的藉口而免責[5]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4.   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5.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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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3-15 12:47:00
請問這個月30號我要再次的開庭因為我被詐騙,但每次的開庭被告都不還給我,法官都跟我說我應該是要找叫我匯錢的人而不是帳戶的人,但是錢在帳戶的人那啊,我該怎麼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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