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發表言論,可能觸法嗎?
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然而,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控管,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已經侵害私人名譽丶信用(商譽)及人格的言論,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發表言論的人須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等妨害名譽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論,無論是以留言丶星等點評;或拍攝影片表達商品使用心得或享受服務的感想,放到如Youtube等平臺上,都可能因不適當的言語,而觸犯公然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妨害信用罪這三種犯罪。(見圖1)
圖1 網路留言評論,可能觸法嗎?
資料來源:姚書容 / 繪圖:Yen
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簡介
一般常聽到的妨害名譽犯罪,包含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這兩種犯罪所處罰的言論內容是不同的。
公然侮辱罪
本罪是處罰不具有對事實的評價,但涉及人身攻擊的言論。根據法院實務的見解,侮辱是對別人輕蔑的表示或抽象的謾罵,可能使別人在精神或心理上感到難受,而足以減低別人的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誹謗罪
本罪的處罰,是針對不合理且未查證的具體評價。法院實務認為,誹謗是指有具體指出內容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換句話說,若行為人有散布不實言論的意圖,在未經合理查證之下,對他人私事過多評論時,已足夠使人感到名譽受損的話,就可能成立誹謗罪。
什麼是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313條關於妨害信用罪的規定,跟誹謗罪同樣屬於對信譽的誹謗,但有一些不同。妨害信用罪要處理被攻擊的對象是「人」,而且受到「財產方面」的評價損害時所產生的問題,只要是捏造不實內容,對包括評價商品丶服務的品質或售後服務的優劣等關於經濟活動的評價作攻擊,都可能觸犯妨害信用罪。至於誹謗罪,則是處理「人」受到「一般性」名譽損害的問題。
案例分析
在雅虎拍賣丶臉書粉絲頁或google評價上,就自身使用商品或享受商家所提供的服務後進行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心得,已屬於向不特定多數人散布的言論,社會大眾在網路上可查知。
行為人的留言或影片內容,只要不涉及辱罵丶不是情緒性的渲染,亦非杜撰的不實言論,單純分享使用商品心得的話,皆不觸犯刑法。所以案例一、二的情況,A跟B表示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是個人的真實體驗,而且本於事實,沒有惡意批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但若在google留下不實的評論,例如在沒有實際查證的情況下留言,內容任意指稱店家的食材不新鮮、放到過期,或甚至表示食材有蟲,因此吃了拉肚子的話,是可能會成立刑法妨害名譽罪的。案例三的D如果未經查證就任意發表相關言論,則可能觸犯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