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 。(見圖1)
圖1 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
(一)侵入電腦設備
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 ,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 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 ,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
(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1. 取得
取得,例如透過剪下或複製後再貼上的方式去取得檔案,也可能是從雲端空間下載檔案,就算是取得電磁紀錄 。從技術上來講,即使檔案的擁有者仍然保有原本的檔案,行為人還是算取得電磁紀錄,成立本罪。
2. 刪除
這個概念比較單純,就是把檔案刪除。不過是不是要把檔案完全刪除掉才算,有些爭議。例如把檔案丟進電腦的「資源回收筒」裡面(但實際上還在硬碟裡),會不會構成這裡的「刪除」?有些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行為,就足以影響到他人的使用安全與信賴,就算事後檔案可以補救回來,也還是會成立犯罪 。
3. 變更
是指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或位置,例如說,把別人的社群網站帳號裡面的照片權限設成公開,或者是把公司網頁的密碼改掉 ,也有可能是竄改電子檔裡面的內容,這些都可能會構成變更電磁紀錄 。
(三)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別人的電腦設備
以各類惡意程式干擾別人的電腦設備或網站運作,就可能成立犯罪 。實際案例如利用程式大量註冊會員資料,影響別人網站的瀏覽速度 ;以程式攻擊電腦伺服器,使網路使用者無法進入特定網站 等等。
二、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其他規定
(一)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罪加一等
法律上對於針對公務電腦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有加重刑罰的規定 。例如無故侵入公務電腦、取得公務電腦的電磁紀錄 ;或是無故侵入政府單位的資料庫 ,都可能會負加重刑責。
(二)製作相關電腦程式也會犯罪
製作可以侵入別人電腦設備,或者可以取得、刪除、變更別人檔案的惡意程式(俗稱木馬程式),後續不管是自己使用該程式、或是交由別人使用,只要再進一步造成別人的損害,製作這類惡意程式的行為就會成立犯罪 。
(三)告訴乃論
在立法上,透過侵入、取得、刪除、變更、以電腦程式干擾等妨害電腦使用的行為 ,都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才可以合法的起訴、審判 。
三、案例分析:以網路遊戲為例
案例中的被害人B、D,所損失的帳號中的寶物,並不是實體的東西(例如衣服、皮夾),而是沒有實體、無法真的被「偷走」的電磁紀錄,所以A、C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但A、C無故登入他人帳號,轉賣帳號內寶物的行為,就會用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來處罰 。
附帶一提,有的線上遊戲玩家可能會利用遊戲廠商系統的漏洞,使用外掛程式,影響到遊戲的公平性,例如角色會變強、遊戲速度更快之類的。法院實務也曾經認為,使用外掛會造成遊戲公司營運成本增加、造成遊戲公司損害,所以是違法的 。
四、結語
隨著科技進步以及3C設備的普及,不論是社群網站或手機遊戲都相當流行。但是在接觸這些東西的時候,對於自己或別人所有的帳號密碼都要謹慎,否則可能會遭到侵害,或者是自己不慎觸犯刑事責任。
另外要交流的部分是,本罪是否為「雙行為犯」,則有疑義。坊間採這個分類的見解似乎較少,雙行為犯的定義,是一犯罪由均屬不法的前後二犯罪行為所組成。例如強盜罪為強制與竊盜兩個不法行為所組成,強制性交則為強制與違反意願性交兩個不法行為所組成,而製作妨害電腦之程式,如果單純製作行為不罰,那麼似乎很難說本罪是由兩個犯罪行為組成的雙行為犯。
我個人印象所及,一般較常討論的,是製作程式供他人使用本身是一種「幫助行為」,卻直接明文規定了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而屬於「共犯行為正犯化」的立法,提出來供您參考。再次感謝。
個人非常確定沒有任何違法以及違規
目前被鎖三個角色
隔天遊戲公司又解鎖兩個角色
遊戲公司完全沒有回覆任何理由
是否遊戲公司觸犯了刑法359呢
而要確認遊戲公司基於什麼樣的理由鎖帳號,這會涉及到消費者跟遊戲公司之間的條款如何解釋,而較偏向民事、消費紛爭的問題,所以遊戲公司不一定會犯妨害電腦使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