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出車禍,還有可能拿到保險理賠嗎?簡介保險契約中的「酒駕除外不保條款」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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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近買了新車,為保護愛車特別向X保險公司投保車體險。某日,A開車出門上班,在停等紅燈時遭後方邊騎機車邊滑手機的騎士B追撞,後續警方到場對2人實施酒測,A因為昨天晚上與朋友聚餐喝酒,而經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6毫克,因此當場遭警方開單舉發。

事後A針對愛車遭B追撞所造成的損失部分,向X保險公司申請車體險理賠,沒想到X保險公司卻以A酒駕為由拒絕理賠。請問X保險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A如果不服X保險公司的決定,應該如何尋求救濟?

一、汽車保險中「酒駕除外不保條款」的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酒駕除外不保條款」的目的:避免保險被濫用且不鼓勵酒駕

考量到酒駕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如果讓被保險人在酒駕發生事故時仍然能獲得理賠,無異於鼓勵酒駕行為[1]。因此「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同條第2項規定[2],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為受酒類影響駕駛汽車,所導致的賠償責任或汽車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所謂的「受酒類影響」,是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的標準。

(二)有哪些保險適用「酒駕除外不保條款」?

上述規定明文將酒駕導致的保險事故排除在理賠範圍外,這就是所謂的「酒駕除外不保條款」。這個條款在自用汽車保險的適用範圍,包含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包括甲式、乙式及丙式[3])、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及其他上述保險的附加保險在內[4]
附帶一提,如傷害保險[5]、旅行平安保險[6],也有酒駕除外不保的條款。

二、「酒駕除外不保條款」的要件

依照上述條文,只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的事故,才會被排除於理賠範圍外,因此我們可以將「酒駕除外不保條款」拆分為「受酒類影響」與「酒駕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這2大要件[7],以下分別針對這2個要件進行說明。

(一)受酒類影響

依照上述的條款內容,明確將所謂的「受酒類影響」定義為「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此時再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可知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8],就符合「受酒類影響」的要件。
不過,因為目前法規僅有規定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標準,因此如果因特殊情形而採用其他方式測得駕駛人體內的酒精濃度時(例如:採取「眼球液」來檢驗所含酒精濃度),能否換算成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並以此判斷是否符合「受酒精影響」的要件,目前法院見解則還有所分歧,有判決參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意見認為無法換算[9],但也有判決參考其他學術文獻,認為得以眼球液所含酒精濃度換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10]

(二)酒駕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

除了符合「受酒類影響」的要件,保險事故還必須是駕駛人或被保險人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時,保險人才可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酒駕與事故發生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有疑問的是,這個因果關係要如何判斷?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引用函釋見解認為,為了避免讓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獲得不當得利,使保險人承擔不合理風險空間擴大,解釋上應認為只要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就可以「推定」事故的發生是受酒類影響所致,保險人可以拒絕理賠[11]
至於法院判決方面,依照最高法院近期的判決,則認為「酒駕除外不保條款」屬於權利障礙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該由保險公司就酒駕與事故發生間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不能只因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有酒駕行為就一律免賠[12]

三、遭保險公司拒賠時的救濟途徑

消費者如果對於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不服,可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申訴後30日如果沒有收到回覆或對保險公司的回覆不滿意,就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13],評議決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對保險公司是有拘束力的[14]
另一方面,消費者如果不接受評議決定,或不想走評議程序,仍可以選擇走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請求保險給付。最後要提醒的是,消費者除了請求保險公司應該給付的保險金外,同時還可以加計自約定給付期限或保險公司收到通知15日後開始按年息10%計算的遲延利息[15],此項利息比民法所規定的法定遲延利息更有利於消費者[16]

四、案例分析

A經警方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16毫克,已經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標準,因此符合除外條款中「受酒類影響」的要件。不過,A是在完全靜止停等紅燈的情形下,遭未注意車前狀況的B騎車撞上,可見本次車禍的發生與A飲酒駕車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存在,X保險公司援引酒駕除外不保條款拒絕理賠,並無道理[17]。A可以選擇向甲保險公司申訴後申請評議,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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