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保險金,刑事責任來敲門


文:李莉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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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功用在於分散社會中各種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風險,但對一些有心人士而言,利用繳納少額的保險費用,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具有無法抵擋的吸引力,以致於保險詐保案件層出不窮,特別常見於投保傷害保險(也就是意外險)的情形。例如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自身身體疾病狀況,像是隱匿自己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的病史,或是近期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凍腿截肢詐保案」[1],兩名年輕男子,自行製造出因意外而導致雙腿受傷事故,向保險公司詐領4千多萬保險金,後經保險公司察覺有異,才爆出此起詐保案件。

既然保險的功用是為了分散無法預料,或無法抗力的事情所導致的風險,如果投保民眾為了領取保險金,而未盡到「據實說明義務」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身體疾病狀況,或假造疾病、受傷的原因,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將有理賠不完的案件,而且對於誠實告知的投保民眾而言非常不公平,以下便說明「據實說明義務」是什麼?若未如實告知身體疾病狀況、或假造疾病或意外事故來詐領保險金,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一、據實說明義務是什麼?

(一)對於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要誠實說明

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2],在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必須誠實說明,不可以說謊或有所隱瞞,這就是據實說明義務的明文規範。

(二)為什麼要有據實說明義務?

據實說明義務的核心精神是「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一種道德約束,而現代社會將這個重要的道德約束納入法律當中,要求參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誠實地做到應盡的義務,在行使權利時也不可以侵害他人的權利。

運用在保險契約上,民眾跟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就是法律行為,因此雙方都會受到誠信原則的約束。保險公司應該要明確告訴投保的民眾契約內容保障什麼,投保的民眾必須盡到誠實告知義務,將自己的身體狀況、工作背景,以及保險事故為什麼發生等,任何「能影響保險公司估算保險事故發生風險」與「判斷是否理賠、理賠多少」的重要事實,誠實地告知保險公司,如此才是公平的法律行為[3]

二、詐領保險金,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詐」領,代表著投保民眾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有刻意隱瞞疾病、提供不實的診斷證明等未盡到據實說明義務的行為,或者是在投保後,以製造虛假意外疾病或事故的方式欺騙保險公司,導致保險公司誤判保險事故確實是出自於無法預料、無法控制才發生,而支付保險金。

(一)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

詐領保險金的事件,目前法院的見解[4]認定應成立「詐欺罪」,詐欺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必須是[5]:犯罪人出自於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因此使用欺騙他人的方法,使他人受騙,因而基於自願而主動交出利益或財物,結果導致他人財物的損失。

而多數法院見解認為詐領保險金的行為,與詐欺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完全契合,投保民眾故意告訴保險公司不實的資訊,讓保險公司相信保險事故真的發生了,而心甘情願支付保險金,但實際上根本沒有保險事故的發生,也因此導致了保險公司財產損失。因此,詐領保險金的行為,將成立刑法詐欺罪,投保民眾是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被科處罰金的。

(二)還可能成立文書犯罪

詐領保險金除了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外,若是拿不實的診斷證明書、病例、收據以裝病的方式騙取保險金的話,根據個案事實不同,還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業務上登載上不實罪,以及行使不實文書等犯罪[6],讀者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失慮,小看詐保這件事情應負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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