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司的董事A因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的決議,私下盜賣公司多筆土地及其他重要資產,於是X公司的董事會對A提出刑事告訴。
經檢察官起訴並歷經4年後,A在二審被判處有罪確定。X公司收到A的有罪確定判決之後,接著開始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沒想到竟然在第一審民事法院就拒絕接受A董事的主張,以「請求權的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駁回訴訟。
X公司的董事A因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的決議,私下盜賣公司多筆土地及其他重要資產,於是X公司的董事會對A提出刑事告訴。
經檢察官起訴並歷經4年後,A在二審被判處有罪確定。X公司收到A的有罪確定判決之後,接著開始對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沒想到竟然在第一審民事法院就拒絕接受A董事的主張,以「請求權的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駁回訴訟。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當事人先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然而刑事訴訟的進行有時冗長又緩慢,加上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在得到有罪確定判決的時候,很可能都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1]。而這些當事人之所以如此,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如果不等到刑事法院最後做出刑事有罪的確定判決,又如何能知道他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有關於這一點,就是當事人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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