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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
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主要規定於民法當中[1],包含: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見圖1)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親屬死亡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94條[2]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例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
二、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3]第1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別人的身體受傷、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子受損的修理費用,可以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又例如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同時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如果不屬於列舉的各種權利,而是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也可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例如「居住安寧權」,樓上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就可能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受害者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要注意,噪音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噪音標準(如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構成侵害居住安寧[4],不是以原告主觀上認為是否影響生活來認定。
又例如,介入婚姻關係屬於侵害「配偶權」,受害者(配偶)可以請求介入婚姻關係者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5]。
三、因婚約、婚姻消滅的精神賠償
(一)依照法定事由[6]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77條[7]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
(二)未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被解除婚約者可依民法第979條[8]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三)婚姻因為民法第988條[9]第3款重婚規定而消滅者,配偶可依照民法第988條之1[10]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四)當事人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99條[11]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五)因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056條[12]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相較於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的實際支出計算,通常精神賠償的賠償金額仰賴法官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賠償金額。
註腳
- 除了民法以外,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著作權法第85條;刑法第74條等。
-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例。
-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 法定事由參照民法第976條。
- 民法第977條:「
I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979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988條之1:「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民法第999條:「
I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民法第1056條:「
I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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