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35 11
刊登:2020-04-17 ‧ 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

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主要規定於民法當中[1],包含: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見圖1)

圖1 常見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常見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親屬死亡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94條[2]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例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

二、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3]第1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別人的身體受傷、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子受損的修理費用,可以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又例如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同時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如果不屬於列舉的各種權利,而是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也可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例如「居住安寧權」,樓上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就可能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受害者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要注意,噪音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噪音標準(如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構成侵害居住安寧[4],不是以原告主觀上認為是否影響生活來認定。

又例如,介入婚姻關係屬於侵害「配偶權」,受害者(配偶)可以請求介入婚姻關係者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5]

三、因婚約、婚姻消滅的精神賠償

(一)依照法定事由[6]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77條[7]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

(二)未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被解除婚約者可依民法第979條[8]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三)婚姻因為民法第988條[9]第3款重婚規定而消滅者,配偶可依照民法第988條之1[10]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四)當事人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99條[11]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五)因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056條[12]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相較於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的實際支出計算,通常精神賠償的賠償金額仰賴法官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賠償金額。

註腳

  1.   除了民法以外,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著作權法第85條刑法第74條等。
  2.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例
  5.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6.   法定事由參照民法第976條
  7.   民法第977條:「
    I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8.   民法第979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9.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10.   民法第988條之1:「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1.   民法第999條:「
    I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12.   民法第1056條:「
    I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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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20 01:43:18
我在一個直播平台看直播,也花了點錢送她平台禮物,但卻莫名奇妙沒來由的被她禁止發言,她是我在她開始直播前就在交友軟體認識的,然後我也送了點禮物表達支持,但有次在直播裡聊天聊到一半卻被她莫名奇妙的禁言,我在賴裡問她為何要這樣作她也不理我,然後她就封鎖我了,我猜她可能找到別的有錢男人不想讓對方知道我的存在,讓我心裡很受傷,請問可否對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30 17:44:32
事情是我女友劈腿然後我們分手,我去他新歡IG回留言,"搶別人女友當別人小三開心嗎?連潤滑油還要用別人買的,可不可憐阿加油好嗎?跟她好好性福喔,加油喔,我只能說她是性愛分離喔,小心了~",如果他要告精神賠償會罰多少?
因為有住她那裡幾天這兩個月內,想說分攤點水電費傳fb訊息跟她室友說,如下"不好意思了,我跟她分了,因為她癢了,被我發現還死不承認,是我不夠好,我下禮拜會去找她拿我的東西,如果你們在家我就直接拿500給你們,如果不在我再留桌上給你們,算幫忙分擔我去的那幾天的水電跟打擾你們了,那幾天謝謝妳們了人都很好對我很好,也祝你們幸福❤?她就算了吧,也謝謝你們了,先跟你們講一下,如果我到時忘了在跟我說~"以上這些算騷擾嗎?她新男友ig應該算,可以幫我分析一下這狀況如果真的告上法院那需要賠多少?還有如果我能證明他們出軌那能成立精神賠償或其他可能成立的罪嗎?因為只是情侶關係我覺得很難,但還是想問看看麻煩你們了,因為我是受害者還有她欠我錢也還沒還,還要被告想知道這狀況在法律方面的訊息,麻煩你們了,謝謝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23 03:44:35
甲將祖傳手鐲借乙觀賞,但乙不慎手抖將手鐲掉到地上,致鐲體破裂粉碎,請問可以向乙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6-19 21:59:54
分手快兩年,前男友家人為了非物質目的一直打擾我,我曾經幫過忙但最後認為一堆不關我的事的事都丟在我身上,當事人卻不用為他們自己負責努力而我選擇不再幫忙
他們卻用一些奇怪方式影響著我的生活環境和精神狀態卻又不肯當面說清楚,總是以不屑見我或認為由他人轉達即可
對我而言我跟他家只有曾經感情上的聯繫也無金錢糾紛(只有一次因他幫我搬重物說要給他600塊而未給)
為達目的派一堆人來我身邊打探消息、狀態,卻不是真正關心我或拜託別人幫忙而有感恩之心
只讓我感覺無上限的索求跟被整被玩弄的感覺
再找一些當初交往的過程說我也是一樣,跟本兩碼子事也可以混在一起講
實在不堪其擾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8-07 12:21:02
對方是一個集團,會反向操作,自己本身根本就沒有直播平台,沒有玩直播的愛好,但是莫名其妙的隱私生活全部都會被公布在網路上,也會被製作成匿名影片,影片有幫助人的、鼓勵人心的,也有非常極端的言語上羞辱跟恐嚇。

對方說這些影片和圖片都是禮物,只要搜尋點開,代表接收,已經要求對方停止了,卻持續不斷的一直製作,甚至以匿名帳號四處散播謠言,對方會以我不好好工作、貪吃怪獸等等理由,挑起各方網友的輿論與辱罵。

但是,我並不是對方的員工,也沒有任何簽約,莫須有的抹黑讓人不堪其擾,所有指控變成都是我造成的,我情緒崩潰吞精神藥,也刪除了自己的臉書帳號,但是對方依舊繼續透過各式各樣管道播放影片,恐懼不安雙手發抖,透過司法,是否能讓對方停止行為?
蘇智慧(進階會員) 2021-11-16 06:46:38
綜上所述,慰撫金的請求賠償基礎必須是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對吧?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3-25 00:20:13
我朋友因為老闆拖欠工資,造成他現在需要靠跟親朋好友借錢來吃飯,這樣子我朋友能跟他老闆要精神損失費用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8-23 03:49:24
我出了車禍,因為對方汽車打了方向燈就直接雙黃線迴轉,我機車雖不快但已在他旁邊,煞車還是撞上,傷勢不嚴重,想請問,我如果最後決定和解也是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賠償嗎?還是一定要經過法官判決決定判賠金額?謝謝
王先生(進階會員) 2023-02-10 16:20:43
遭詐騙除請求財損外...可請求精神賠償嗎
LU0015039(一般會員) 2023-06-08 12:12:38
「如果配合再有問題,就要換掉你們公司。」
客戶是做汽車相關零組件,貨物提貨都是由配合的報關行跟貨代做聯繫。
配合報關行在船還沒到港前提出不合理要求,例如DO COPY提供的時間,船6/8到港,通常是船到前半天船公司才會提供。但報關行在6/7早上就催促貨代提供給他們,貨代也是根據船公司給資料後才能進行作業,提供給報關行。簡而言之,客戶只要有要求的東西沒辦法給他們,他們就會把責任怪在貨代身上,說其他家船公司都可以,為什麼這家不行?又說其他船公司配合都不會這樣,說他們跟這家船公司上級人員很熟。

自從報關行換負責窗口變成這位小姐後,經常跟貨代溝通不良,經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合她的意思,就把所有問題歸咎在貨代身上,有緊急問題就多次來電催促,貨代再去跟船公司反應問題,這樣一來一往造成貨代窗口產生心理壓力,因報關行聯絡小姐常常惡言相向,情緒勒索。
若下次還有此情形發生,貨代把跟報關行小姐的通話內容錄音蒐證,是否能作提告呢?
匿名(進階會員) 2023-11-25 17:08:06
請問長期(二年)用眼神鄙視、語言嫌棄、動作厭惡等不斷刺激身心障礙者,可以告對方精神折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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