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
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主要規定於民法當中[1],包含: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見圖1)
民法第194條[2]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例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3]第1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別人的身體受傷、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子受損的修理費用,可以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又例如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同時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受害者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如果不屬於列舉的各種權利,而是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也可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例如「居住安寧權」,樓上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生活起居,就可能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受害者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要注意,噪音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噪音標準(如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構成侵害居住安寧[4],不是以原告主觀上認為是否影響生活來認定。
又例如,介入婚姻關係屬於侵害「配偶權」,受害者(配偶)可以請求介入婚姻關係者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5]。
相較於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的實際支出計算,通常精神賠償的賠償金額仰賴法官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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