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大自然的紀念品?登山時可以撿拾毬果或鹿角回家留念嗎?

刊登:2023-12-22・最後更新:2023-12-22

案例

熱愛山林的A趁著丹大林道開放通行期間,走了一趟六順山、七彩湖,也幸運的在山徑旁看見2支美麗的臺灣水鹿鹿角。興奮不已的A於是決定將2支鹿角都帶下山,1支放在家中珍藏,另1支則賣給友人,同時A還在山上撿了不少毬果打算一併拿來布置房間、裝飾聖誕樹。請問,A以上行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本文

一、依法不得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否則主管機關[1]得沒入

生活在山林中的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頭骨,是很多山友渴望在登山時能夠遇見、甚至撿拾回家的特殊紀念品。不過,無論是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骨頭,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所稱的「野生動物產製品」[2],而臺灣水鹿又是保育類野生動物[3],所以依照野保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一般人原則上是不能持有這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4]

但是,目前針對單純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並沒有訂定相關罰則,對於違法撿拾、持有鹿角的山友,主管機關至多只能依照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該臺灣水鹿的鹿角[5]

反之,如果是撿拾、持有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例如「山羌[6]」的角,則不會有違法疑慮,山羌的角也不會被沒入。

二、買賣或意圖販賣而展示、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可能進一步涉及刑責

如果山友不只是單純撿拾、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而是有買賣或公開展示的行為時,則要留意更嚴重的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有買賣或買賣意圖

如果山友撿拾臺灣水鹿的鹿角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進行買賣或基於買賣的意圖,而陳列、展示該鹿角,可能構成違反野保法第35條的犯罪[7],依同法第40條規定,將面臨6月~5年有期徒刑,而且還可能被併科罰金30萬~150萬元[8]

(二)單純陳列或展示

至於不是基於販賣的意圖,而只是單純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目前則只針對陳列或展示「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2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訂有罰則[9]

而在臺灣山林中常出現的臺灣水鹿、長鬃山羊等動物,都被歸類在以上2類以外的「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因此非基於販賣意圖,僅單純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這類動物的角、骨頭等產製品,並不會面臨刑罰或行政罰鍰,主管機關至多只能依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角、骨頭。

三、森林中的落枝、種實不可隨意撿拾

森林中掉落的樹枝、種子、果實屬於法律所說的森林副產物[10],即便是自然掉落,也不能任意撿拾,否則可能會構成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的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依法可處6月~5年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600萬元[11]。因此,登山見到滿地美麗的毬果時,請靜靜欣賞就好,千萬別把它撿回家!

四、案例分析

A把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水鹿的鹿角放在家中收藏,構成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雖然沒有相關罰則,但主管機關得依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該鹿角。
A把另一支臺灣水鹿鹿角賣給友人的行為,則涉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依野保法第40條規定可處6月~5年有期徒刑,還可能被併科30萬~150萬元的罰金。
至於A在森林中隨意撿拾毬果並帶回家中的行為,則會成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依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可處6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30萬~600萬元的罰金。

註腳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第1125014346號公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掌理事項已改由「海洋委員會」或「農業部」管轄。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6款:「本法用辭定義如下:……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
    I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II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想知道哪些是山林中可能遇到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4.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2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5.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2項:「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6.   山羌在2019年時已經從保育類調整為一般類,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農委會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自108年1月9日生效 提醒民眾注意》。
  7.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
    I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II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8.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9.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第7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或「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23),《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保育等級」的欄位。
  10.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11.   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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