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大自然的紀念品?登山時可以撿拾毬果或鹿角回家留念嗎?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熱愛山林的A趁著丹大林道開放通行期間,走了一趟六順山、七彩湖,也幸運的在山徑旁看見2支美麗的臺灣水鹿鹿角。興奮不已的A於是決定將2支鹿角都帶下山,1支放在家中珍藏,另1支則賣給友人,同時A還在山上撿了不少毬果打算一併拿來布置房間、裝飾聖誕樹。請問,A以上行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圖1 登山時可以撿拾鹿角或毬果回家留念嗎?||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圖1 登山時可以撿拾鹿角或毬果回家留念嗎?
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一、依法不得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否則主管機關[1]得沒入(見圖1)

生活在山林中的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頭骨,是很多山友渴望在登山時能夠遇見、甚至撿拾回家的特殊紀念品。不過,無論是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骨頭,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所稱的「野生動物產製品」[2],而臺灣水鹿又是保育類野生動物[3],所以依照野保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一般人原則上是不能持有這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4]

但是,目前針對單純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並沒有訂定相關罰則,對於違法撿拾、持有鹿角的山友,主管機關至多只能依照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該臺灣水鹿的鹿角[5]

反之,如果是撿拾、持有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例如「山羌[6]」的角,則不會有違反野保法疑慮,山羌的角也不會被沒入。不過如果是在特定地點撿拾,則仍要注意是否會有違反其他相關法規的問題,例如在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依國家公園法第17條規定[7],不得未經許可採集標本,因此如在該區域撿拾獸骨、獸角等,仍有因違反國家公園法規定而受罰的可能[8]

二、買賣或意圖販賣而展示、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可能進一步涉及刑責

如果山友不只是單純撿拾、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而是有買賣或公開展示的行為時,則要留意更嚴重的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有買賣或買賣意圖

如果山友撿拾臺灣水鹿的鹿角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進行買賣或基於買賣的意圖,而陳列、展示該鹿角,可能構成違反野保法第35條的犯罪[9],依同法第40條規定,將面臨6月~5年有期徒刑,而且還可能被併科罰金30萬~150萬元[10]

(二)單純陳列或展示

至於不是基於販賣的意圖,而只是單純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目前則只針對陳列或展示「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2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產製品訂有罰則[11]

而在臺灣山林中常出現的臺灣水鹿、長鬃山羊等動物,都被歸類在以上2類以外的「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因此非基於販賣意圖,僅單純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這類動物的角、骨頭等產製品,並不會面臨刑罰或行政罰鍰,主管機關至多只能依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角、骨頭。
不過,如果是在特定地點陳列,則仍要注意是否會違反相關法規,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就有禁止在國家公園範圍內「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或其標本」的行為[12],因此行為人如果把自己在生態保護區內撿拾的梅花鹿角陳列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仍可能因為違反國家公園法的規定而受罰。

三、森林中的落枝、種實不可隨意撿拾

森林中掉落的樹枝、種子、果實屬於法律所說的森林副產物[13],即便是自然掉落,也不能任意撿拾,否則可能會構成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的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依法可處6月~5年的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600萬元[14]。因此,登山見到滿地美麗的毬果時,請靜靜欣賞就好,千萬別把它撿回家!

四、案例分析

A把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水鹿的鹿角放在家中收藏,構成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雖然沒有相關罰則,但主管機關得依野保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沒入該鹿角。
A把另一支臺灣水鹿鹿角賣給友人的行為,則涉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依野保法第40條規定可處6月~5年有期徒刑,還可能被併科30萬~150萬元的罰金。
至於A在森林中隨意撿拾毬果並帶回家中的行為,則會成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依森林法第50條第1項可處6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30萬~600萬元的罰金。

LU0023399(一般會員) 2025-05-12 03:40:54
請問在墾丁國家公園撿到梅花鹿角也可以帶走嗎 謝謝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5-05-13 09:26:59
作者在粉專上有先快速地回應,歡迎先到法律百科及作者的粉專上看看:
法律百科: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ZbtqFpJDs/
作者 凹豆律師: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LxD8ffK25/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25-05-13 13:55:26
讀者朋友您好,感謝您的留言討論,我們已與作者討論後增補文章內容及調整圖1,並感謝作者王綱律師迅速協助。再次感謝您們,也請繼續支持法律百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