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沒有為家中愛犬結紮,也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繁殖,後來愛犬生了4隻小狗,A小姐自己只留下1隻,其他3隻則刊登拍賣網站販賣以賺取利潤;
B先生在網路上刊登提供愛犬人士認領狗狗的廣告,卻向有意認領人收取認領費用;
上面這些行為是否違法?
根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3條第1款及第5款[1]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換言之,除了狗和貓以外,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都在該法所保護的範圍內[2]。
除了一般的動物保護,為了避免飼養不當或任意棄置的問題,關於特定寵物,也就是犬和貓(規定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3])的繁殖、販賣,在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4]:「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因此,如果想要從事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取得執照,否則是違法的。違反的話,依照同法第25條之2[5],除了可以科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外,還可以將該特定寵物沒入。
此外,為防止棄養和買賣,依照動保法第22條第3項[6]規定,業者以外的一般飼主,除非已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否則原則上是不可以再自行繁殖特定寵物的,如果違反,將會被依同法第27條第8款[7]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飼主沒有為特定寵物辦理絕育(結紮),也沒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繁殖,已經構成違法;如果繁殖出來的寵物又不是留下來自己飼養或免費送給別人認養,反而是標示售價加以販賣,實在很難認為飼主沒有賺取利潤的意圖,所以還是可能會被依同法第25條之2加以處罰。
案例一中的A小姐雖然沒有經營實體店面,但未經申請許可取得營業證照,又違反飼主為寵物絕育的義務,將違法繁殖出來的狗放在網路上販賣以獲取利潤,違反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至於案例二中的B先生,雖然名義上說是認領,卻向認領人收取認領費用,如果收取的費用並非只是補貼施打疫苗或晶片植入等費用,可以認為實際上還是有對價關係的話,也是一種變相的買賣,仍然是違法的行為。
總結來說,寵物狗、貓的繁殖和買賣,必須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才可以從事(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網路販售則應公告許可證號[8]),一般民眾自行繁殖、買賣是違法的。
註腳
余青慧(2019),《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