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山食堂開張!?登山野營可以生火或用瓦斯爐煮食嗎?

文:王綱(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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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2-04-08 ‧ 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熱愛戶外活動的A與B共同前往野營聖地新竹羅山林道露營,夜幕低垂時,A在石堆中升起熊熊營火取暖,B則拿出卡式爐煮起火鍋,後來兩人的行為遭到林務局人員發現並被制止,請問這時A、B可能面臨什麼樣的罰則呢?

本文

一、登山野營應注意的法令規範

一般來說,登山野營會行經的路線,通常都會進入森林區域,且有許多路線更位在國家公園內。因此,有關登山野營應注意的法令規範,必須視行走的路線判斷,主要可能涉及森林法、國家公園法,以及各國家公園依照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1]所公告的禁止事項。

例如,「天使的眼淚」嘉明湖並未在任何國家公園範圍內,因此僅適用森林法,而不必適用國家公園法等規定;若是走玉山主峰步道、雪山主東峰步道等路線,則因為它們分別位於玉山國家公園及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因此除森林法外,還要注意國家公園法,以及「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等各國家公園的相關規定。

二、登山野營時用火合法嗎?(見圖1)

圖1 登山野營可以生火或用瓦斯爐煮飯嗎?||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圖1 登山野營可以生火或用瓦斯爐煮飯嗎?
資料來源:王綱 / 繪圖:Yen


除了不同區域、路線要注意不同法規以外,由於登山野營可能的用火方式,包含使用高山瓦斯爐、卡式爐、酒精爐等爐具炊煮,以及直接就地燒柴升營火等方式。這些不同的用火方式,所帶來的危險性不同,因此在法令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規範,所以登山野營「用火」到底合法與否,必須仔細區分以下情形來判斷。

(一)不屬於國家公園區域的 森林區域內

1. 禁止「引火」行為

登山野營活動如果位於森林區域[2]及森林保護區[3],此時依照森林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引火」的行為[4],違反時依照同法第56條規定,可以處新臺幣12萬元~60萬元的罰鍰[5]

至於所謂「引火」的定義,依據林務局的函釋,是指「人為以蓄意方式產生火焰,並藉由此火焰持續燃燒可燃物」的行為,包含露營營火、烤肉在內,但如果是使用卡式爐等爐具炊煮,因為火源相對容易控制,所以就不屬於本條項禁止的「引火」行為[6]。由此可知,在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可以使用爐具炊煮但不能使用營火。

2. 用柴爐或焚火台可以嗎?

不過,如果使用的是近年來日漸在戶外圈流行的「柴爐」、「焚火台」等用品,是否不算引火而仍在允許範圍,則還不明確。理由是:雖然「柴爐」、「焚火台」的運作機制,也是利用火焰燃燒柴爐或焚火台內的木柴來作燃燒,不過相較於直接在地面升起營火的行為,它的火源仍然是控制在金屬製成的爐具內,而且也有與森林內的其他易燃物作隔絕,因此理論上會符合林務局所謂「火源容易控制」的情形。

但另一方面,林務局並沒有在上文提到的函釋中,把這種「使用器具隔離營火」的行為當然排除在「引火」行為之外,而且函釋舉例禁止的烤肉行為,一般也都有使用烤肉架等阻隔措施,因此保守來說,即便是使用「柴爐」、「焚火台」來燃燒柴火,恐怕還是會構成森林法禁止的「引火」行為,不可不慎。

(二)國家公園區域內

1. 須看各國家公園的規定

如果登山野營的地點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則一方面視情形可能還是要適用森林法外,另外也必須遵守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其中,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款雖然禁止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7],不過單純「用火炊煮」的行為並不在本款的禁止範圍,因此有關國家公園內用火煮食的相關規定,基本上還是要回歸各個國家公園依法頒布的「禁止事項」來觀察。

2. 常見路線多有禁止炊煮規定

根據筆者搜尋的結果,登山活動常去的陽明山國家公園[8]、雪霸國家公園[9]、玉山國家公園[10]、太魯閣國家公園[11],均有禁止炊煮的相關規定,而且其中除了太魯閣國家公園使用「野炊」一詞外,其他國家公園禁止的項目都包含「炊煮」或「炊事」在內,可見這幾個國家公園除禁止直接引火的行為外,就連使用爐具炊煮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這點也可從雪霸國家公園最近將禁止事項從「野炊」修正為「炊煮」的說明中得到印證[12]

另外,太魯閣國家公園也預計將「野炊」一詞修正為「炊煮」,以明確禁止使用高山爐、卡式爐炊煮的行為[13]。如果違反以上禁止事項時,依國家公園法第26條[14]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15]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3. 建議留意是否核准炊煮、諮詢管理單位

總結而言,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原則上是禁止炊煮的,不過例外在公告許可的區域,或是經過核准的情況下,則可以使用爐具炊煮。例如根據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說明,如果是因應登山活動所需,原則上在通過入園申請並發給登山者入園證的同時,也就同時核准了使用爐具炊煮的行為[16]。不過,因為各個國家公園的規定仍有差異,所以如有炊煮的需求時,建議還是要先向管理單位諮詢,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三、案例分析

新竹羅山林道屬於國有林地,但未在任何國家公園範圍內,故應適用森林法相關規定。A在森林區域內直接燃燒柴火取暖,構成森林法第34條第1項禁止的「引火」行為,依同法第5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萬元~60萬元罰鍰;B在森林區域內使用卡式爐煮食,不構成引火行為,並無相關罰則。

註腳

  1.   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2.   森林法第3條第1項:「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三、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3.   森林法第33條:「森林外緣得設森林保護區,由主管機關劃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之。」
  4.   森林法第34條第1項:「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5.   森林法第56條:「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政字第1101720486號函(2021/5/31)。
  7.   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1款:「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8.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5點:「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營火、搭設棚帳、吊床、燃火或燃燒任何物、炊煮、烤肉、播放鳴器、溯溪、從事水域活動、舉辦步道跑步競賽。」
  9.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5點:「未經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炊煮、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10.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8點:「未經核准,禁止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11.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攀岩、露營、搭設棚帳、播放或使用鳴器、操作遙控機具(線)等活動。」
  12.   內政部營建署(2022),《維護雪霸國家公園山林安全及遊憩環境品質修訂相關管理規定》。
  13.   內政部營建署(2022),《預告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6點、第9點規定》。
  14.   國家公園法第26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15.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16.   見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副處長陳俊山受訪時之說明,參考公視新聞網(2022),《雪霸未經核准禁止炊煮 卡式爐、瓦斯爐具列管制範圍》。另外,這點也可從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辦入園注意事項第5條第4項:「……並禁止使用器具以外之炊煮、燃火行為;……。」的反面解釋加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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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9-29 07:30:02
你前面說B拿出卡式爐煮起火鍋也被制止,後面又說B沒事。語意有點不順喔。B不會被罰我以前在羅山林道卡式爐蒸包子煮火鍋也碰到林務局的來勘查也有跟對方詢問我這樣的行為可否被允許,對方是同意的
匿名(一般會員) 2022-10-17 15:15:49
應該是為了有個對比所設計的情境吧 通不通順就不用太在意了 而且就像有時候被告了也會有不起訴一樣 執法跟判決是不同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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