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在大陸身故,繼承人如何辦理臺灣遺產繼承?一切從公證開始

文:盧律師(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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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4-01-05 ‧ 最後更新:2024-01-05

本文

臺灣人在大陸亡故,通常由醫院或公安機關開具死亡證明[1],家屬必須仔細核對登載的資訊,並且妥善保管[2]。不過,如果要在臺灣辦理戶政及繼承事務,大陸的死亡證明書是無法直接使用的,必須先經過公證及查驗的手續。根據兩岸在1993年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臺灣和大陸分別由臺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和大陸的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來負責寄送及查證公證書的事宜[3]

一、兩岸文件要先在出具方辦理公證(認證),再經對方查驗[4],才能使用

在大陸辦理與臺灣相關的公證比較特殊,公證處必須具有辦理「涉台」公證的資質,不是所有的公證處都可以辦理,所以辦理前,必須提前詢問並確認。

一般是死者的配偶或親屬前往辦理死亡公證事務,如果也是臺灣人,除了辦理人與死者的證件(臺胞證)外,還必須提供辦理人與死者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例如臺灣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婚姻關係的證明。同樣的,臺灣的文書在大陸也無法直接使用,必須先在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由臺灣公證人認證[5],並經過大陸公證協會的核驗後,後續才能在大陸的公證處用來申辦死亡公證書[6]。而在大陸製作的死亡公證書,也必須經過海基會驗證後[7],在臺灣的法院或主管機關才能作為認定依據[8]

透過兩岸文書傳遞和查驗手續後,配偶或繼承人才可以開始辦理臺灣的繼承事務。以北京為例,兩岸公證書(認證書)的寄送及查驗流程,如下圖1:

圖1:兩岸公證書寄送及查驗流程||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兩岸公證書寄送及查驗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寄送進度可上網或電話查詢,文書到達後再去辦理查驗

不論在大陸或臺灣的公證處辦理公證(認證)時,公證人都會將公證書的正本交還給辦理人,副本則要寄送到對岸:在大陸是透過當地的公證協會寄到臺灣海基會,臺灣則是透過海基會寄到辦理人指定使用的省份(或直轄市、自治區)[9]的公證協會[10]。辦理人可以透過官方網站查詢文書寄送的進度,例如北京市公證協會的「涉台公證副本寄送查詢」、臺灣海基會的「民眾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文書驗證查詢」。當文書副本到達當地時,再持身分證件及公證書的正本前往辦理查驗手續[11]

附帶一提,臺灣海基會辦驗證一般是採取「馬上辦」的原則,通常1小時就會發給證明[12],並按件數收費,原則上1份要新臺幣300元[13];北京市公證協會則是經申請後,按通知的日期前往取件(通常是3個工作日)[14],目前核驗手續不收費[15]

三、取得驗證過的大陸公證書,在臺灣辦理繼承

當取得經過臺灣海基會驗證後的大陸公證書,配偶或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死亡登記),同時向臺灣的稅務機構申報,開始辦理臺灣遺產的繼承手續。根據規定,原則上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16]。不過,當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則可以延至「海基會的驗證證明之日」起算[17]。兩岸文書的公證驗證程式繁瑣,寄送傳遞也耗費時日,這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彈性調整。

註腳

  1.   關於臺灣同胞在大陸死亡善後處理辦法(國台辦〔1996〕10號)第1條將死亡的情況分為「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謂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的,謂非正常死亡。」
    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則可以參考同法第4條:「
    正常死亡,由縣級以上醫院或者授權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書》。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員,在案件偵查、審理、執行期間正常死亡,由辦案機關的法醫出具確定其死亡的《死亡鑒定書》;辦案機關沒有法醫的,可請公安機關派法醫鑒定並出具《死亡鑒定書》。
    非正常死亡,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法醫出具相關鑒定書。」
  2.   如果要在大陸進行喪葬事宜,包括遺體火化、骨灰存放、選擇墓地……等,都需要這份死亡證明。最重要的是,與繼承相關的事務,更要仰賴這張單薄的紙張。
  3.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第1條第1項:「關於寄送公證書副本及查證事宜,雙方分別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相互聯繫。」
  4.   所謂的查驗手續,大陸公證協會稱為「核驗」,臺灣的海基會則稱為「驗證」,以下通稱兩岸的程序時會使用「查驗」一詞,如果專指大陸或臺灣的,則會分別使用「核驗」及「驗證」。
  5.   公證法第2條第2項第1款:「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6.   關於死亡的公證書,內容可以是「公證死亡的事實」,或者「死亡證明的真實性」。不過,對後續辦理戶籍或繼承事務時,並沒有什麼效力上差異。
  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對於驗證有具體的規定。
  8.   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的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但要注意的是,公證書記載的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可本於職權審核,如果有疑義,並得請海基會再予查明。所以民眾不得只憑海基會完成驗證的公證書,就要求法院、主管機關必須做出特定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I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II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III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
  9.   在臺灣辦理公證時,公證人會詢問公證書使用的地區,這樣才能確定要將公證書透過海基會傳遞到哪個地方的公證協會。一般臺灣公證人也會提供「大陸各地公證協會的通訊錄」,或是海基會的網站也有,辦理人可以查詢並且辦理驗證手續。
    大陸各地公證協會的通訊錄可以參閱: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2023),《大陸各地公證協會通訊錄》。
  10.   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第6點第3、4款:「六  副本之寄送,應注意下列事項:……
    (三) 副本寄送方式,由各公證處、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函(如後附格式)直接寄送海基會,再由該會轉寄大陸地區有關公證員協會。
    (四) 為便利副本寄送,公證人受理第一款各類公、認證事件,經請求人表明公證書作成後須持往大陸地區使用者,應曉諭請求人在請求書上備考欄加填其意旨及地區(例如省、市或自治區等)。」
  11.   臺灣寄往大陸的公證書,海基會還會提供公證書的郵政快遞物流單號,所以,也可以透過郵政快遞的官網查詢,更能掌握文書傳遞的進展。北京的公證協會查詢網站則不會出現此資訊,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過詢問的方式人工查詢得知,基本上都會給與協助。
  12.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2020),《海基會如何進行文書驗證?》。
  1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查驗收費辦法第3條 驗證費用:「
    I 申請驗證,申請人每份公證書應繳納新台幣(下同)參佰元之驗證費用。
    II 申請驗證數份公證書,其字號相同者,第二份以下每份減半收取;申請補發副本者亦同。」
  14.   北京市公證協會(2021),《收到臺灣公證書副本》。
  15.   大陸有的省份的公證協會辦理核驗要收費,例如廣東省公證協會核驗費是每件人民幣100元。所以建議讀者注意自己是在哪一省辦理公證核驗程式,事先查詢或詢問該省的公證協會。
    廣東省的驗證費用參閱:廣東省公證協會(2022),《廣東省公證協會關於臺灣公證書核驗和涉台公證書  寄送工作指南》。
  1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本文:「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7.   財政部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1993/5/12):「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計算。」不過,這需要辦理人在申報時提出,承辦人並不會主動予以延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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