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家庭‧父母子女 / 繼承 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是遺產嗎? 被繼承人所贈與的房屋頭期款,以及因結婚所給予的財產也算是遺產嗎? 贈與 遺產 特種贈與 生前贈與 歸扣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謝佳恩(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15 A長年與父親B同住並細心照顧父親,父女之間感情深厚。2021年,B覺得自己時間不多了,為了謝謝A的照顧,贈與A 2千萬元。2019年,B曾給A 1千萬元作為買房子的頭期款。2017年,因為A結婚,曾贈與A 3千萬元。 B於2022年果然離世。當繼承人開始討論遺產分配時,A的哥哥C主張,A之前收到的這6千萬元應該也要納入遺產,和大家一起分配。A聽了很困惑,認為這些錢是父親生前送給她的禮物,怎麼現在還要算進遺產裡一起分配呢?C的說法正確嗎? 一、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不一定是遺產 雖然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從表面上看來,這條規定似乎是指,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所得的財產,都應該計入遺產。但是,民法這條規定真正的立法目的並不是為了調整「繼承人」之間的財產分配,而是為了保障「債權人」,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轉移財產,進而逃避債務,使債權人受到損害[1]。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2年內曾經送給其中一位子女一筆財產,如果贈送的原因不是下面提到的「特種贈與」,其他子女(也就是「繼承人」)能主張這筆贈與應該被納入遺產,一起計算分配,導致減少受贈子女原來可以繼承的遺產,而增加其他繼承人所獲得的遺產。 二、被繼承人所贈與的房屋頭期款,以及因結婚所給予的財產,可能會被視為特種贈與而應納入遺產 但須注意「特種贈與」的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目的贈與繼承人財產,除非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曾經明確表示該財產不應納入遺產計算,原則上這些財產都會被認為是「特種贈與」,是一種遺產的先付,會被計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而和所有繼承人一起分配[2]。 比較有問題的是房屋頭期款。關於房屋頭期款是不是會被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答案是要看情況而定,法院一般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這筆款項是否和子女的結婚或分居有關。如果法院認為這筆房屋頭期款是因子女結婚或分居所贈送的,那麼這筆款項會被認為是一種「特種贈與」,應加入遺產一起分配。但如果法院認為這筆款項並不是因結婚、分居所贈,例如就是一筆單純的贈送,那麼就不會納入遺產計算。 三、結論 A在B過世前一年獲得了2千萬元,這筆贈與並不是特種贈與,不會因為是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就被認為是遺產。但是B在2017年因A結婚而贈與A的3千萬元,是一種特種贈與,會被算入遺產。至於2019年B贈送A的房屋頭期款1千萬元,則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和A結婚或分居有關,如果是,則也是一種特種贈與,應被算入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