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得到全部繼承人同意,導致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怎麼辦?

文:彭志傑(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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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5

本文

多位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來分割遺產,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該怎麼辦?(見圖1)

圖1 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遺產分割登記怎麼辦?||資料來源:彭志傑 / 繪圖:Yen
圖1 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遺產分割登記怎麼辦?
資料來源:彭志傑 / 繪圖:Yen

一、

繼承事件中,常發生繼承人中有一人或多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此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達到分割遺產之目的。

二、

民法上,物屬於「公同共有物」時,任一位權利人要對其作任何安排,像是將該物賣給其他人,都要經過所有權利人的同意[1]。而遺產還沒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分割,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前,是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物[2]。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所有遺產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遺產。

如果遺產內包括很多大大小小的動產、不動產,或是有多數繼承人,便很容易無法達成共識,無法好好利用遺產,造成所有繼承人的困擾。此時,就有必要消滅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屬於分別共有後,每個繼承人就可以對同一個物屬於自己的應有部分,行使所有權[3]

民法第828條第3 項[1]、第829條[4]的規定,與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5]文義上看似是有矛盾。

在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6]從目的性解釋民法第1164條之後,已貫徹民法第1164條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

三、

實務上可由一位或多位繼承人為原告,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7]之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遺產分割民事訴訟。需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必須針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遺產分割,包括不動產(土地、建物)、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等皆須全部一起為遺產分割才可以[8],而不可只選擇某一特定物。

註腳

  1.   民法第828條第3 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3.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第1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第2項)。」
  4.   民法第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5.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6.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節錄:「……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
  7.   家事事件法第70條:「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8.   並請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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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依綜(一般會員) 2022-04-17 09:40:46
您好,我想請問現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子女因分配不均的關係而無人辦理繼承,現下國稅局寄件來通知再無人辦理繼承會罰鍰,我想請教是要先辦理共同繼承還是依家事法第70條先提告調解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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