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文: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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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中的其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時,法律提供了另一種管道——「裁判離婚」,也就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1]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情況如下:

一、重婚[2]

配偶還沒跟自己離婚又跟他人結婚。但必須在知道後6個月內或配偶重婚後2年內請求離婚,另外如果有事先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配偶的行為就不能請求[3]

二、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配偶自願跟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包括異性及同性[4]

三、被虐待

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子、丈夫時常並持續無故毆打並言語辱罵妻子,如「賤女人」、「欠人幹」[5]

四、惡意遺棄

指配偶無正當理由不回家,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對自己不聞不問。除了客觀上違背義務(遺棄),配偶主觀上也必須拒絕同居(惡意)。舉例來說,若是因為犯罪逃亡在外不回家,雖然客觀上未盡到扶養配偶的義務,但沒有主觀拒絕,所以不算惡意遺棄[6]

五、意圖殺害他方

配偶意圖殺害自己,沒有家庭暴力的習慣、單一偶發的行為也算,例如把刀架在對方脖子上並稱:「要死大家一起死[7]」,但必須在知道對方意圖後1年內提起或對方意圖殺害自己的事情發生5年內提起[8]

六、不治疾病

指配偶得到重大的精神病或以現今醫療科技無法痊癒的病(如愛滋病[9],但不含早洩[10]或癲癇症[11])。

七、生死不明

配偶失蹤超過3年[12]。可以透過向警察機關報案失蹤協尋,法院會調查配偶的財產資料、電信申辦、出入境、勞保、健保、遊民收容紀錄等,確認他沒有生存活動的跡象。

八、犯罪

配偶故意犯罪,被判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13]。如施打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被判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14]

九、其他重大事由

因為前述的離婚原因較為嚴格,實務上最常用的其實是第1052條第2項[15],有其他重大事由,客觀上認為不能維持婚姻[16]而請求裁判離婚。

過去運作上法官通常認為只有對於「難以維持婚姻」沒有責任、或至少為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導致不少民眾訴請離婚被駁回,但憲法法庭在2023年做出判決[17],認為雖然可以限制對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負「唯一」責任的配偶訴請離婚,不過也不能完全剝奪他請求離婚的機會,所以即使在一方沒有任何錯,但對「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負全部責任的另一方卻主動訴請離婚的情況下,法官仍必須看看雙方「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否已經發生超過相當時間?此事由是否有持續好一段時間等,個案判斷婚姻有沒有維繫的可能,來決定准不准雙方離婚。此外,大法官也強調如果雙方都有責任,無論雙方責任是相同或有高低之分,各自本來就都可以訴請離婚,法規並沒有額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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