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已讀不回可以離婚嗎?怎樣才算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文:杜昀浩(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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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離婚官司中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什麼?||資料來源:杜昀浩 / 繪圖:Yen
圖1 離婚官司中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什麼?
資料來源:杜昀浩 / 繪圖:Yen

一、哪些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1]

如果想去法院打離婚官司,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的情形,包括第1項規定的重婚、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對方虐待自己已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等10種離婚事由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請求離婚[2]

然而,實務上當事人更常用來請求法院判離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3]。什麼時候可以主張這條規定,要先注意以下重點:

(一)沒有錯的人可以請求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取「消極破綻主義」,並以概括條款的方式呈現,當婚姻產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破綻)時,在夫妻的某一方需負責時,無責任的他方才可以請求離婚,要負責任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4]

(二)如果雙方都有錯,錯比較少的人可以請求

但在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皆需負責時,法院會進一步比較雙方的責任,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責任重的一方不可以請求離婚[5]

(三)雙方的錯誤程度一樣時,雙方都可以請求

然而,若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的可責性相同,也就是說應該負同等責任時,此時,雙方都有權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6]

二、怎樣才算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至於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實務上則會從客觀面下去審視,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這時候就會准當事人離婚[7]。以下舉例幾種重大事由:

(一)Line已讀不回

在現代社會中,多數家庭間會選擇使用通訊軟體來傳達訊息,但配偶A對於Line的訊息已讀不回,而且配偶B對於此等已讀不回的情況並無可歸責的事由,法院認為夫妻間溝通上出了問題,再加上配偶A不負擔家計、不解決配偶B與自己家人之間的爭執等情,認定配偶A沒有繼續維繫婚姻的意願,准B與A離婚[8]

(二)分居而未履行同居義務[9]

如果配偶A有離家分居,而不願與配偶B同居的情況,甚至是未告知居所、行蹤不明,法院會認為雙方的破綻欠缺回復的可能,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故准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三)性生活問題

1. 不願行房(欠缺性生活[10]

也有當事人主張性生活是婚姻圓滿的基礎,對方無正當理由長時間拒絕行房即為拒絕履行夫妻間義務,造成婚姻有名無實。法院認為因為配偶A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行房,已使配偶B長時間缺乏性生活,並綜合考量雙方平日辱罵、暴力相向及性生活不和諧等情形,已導致婚姻生活產生嚴重破綻,允許配偶B訴請離婚。

2. 付錢才能行房事[11]

配偶A要求配偶B必須付錢,才願意行房事,法院認為此舉有如性交易,違反婚姻本旨,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准許配偶B離婚的請求。

(四)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

夫妻間應互負忠誠義務,配偶A若有與他人交往[12]、接吻[13]、共同出遊並同住一房[14]、鹹濕對話,或以老公老婆互稱[15]等行為,配偶B得以違反忠誠義務因而產生無法維持婚姻的破綻為由,請求裁判離婚。

(五)金錢爭執

1. 未負擔家庭生計[16]

夫妻應對於家庭共同付出,共同維持家庭生計,若有配偶A長期離家未負擔家計,法院則會允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2. 欠下賭債[17]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本應攜手維繫家庭經濟,如果配偶不負擔家計,甚至從事危害家計的行為,例如配偶A欠下大筆賭債,且對於配偶B言語羞辱,造成配偶B無法負荷,因此與配偶A分居並請求離婚。法院認為相較之下配偶A的賭債造成婚姻破綻可責性較高,因此准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六)熱衷路跑活動[18]

在本案中,配偶A長年熱衷於路跑活動,婚姻10年間參加了108場路跑,疏未顧及家庭,且和配偶B無法充分溝通而長期處於分居狀態。法院認定配偶A造成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破綻,准許配偶B的離婚請求。

三、小結

總體而言,從以上的判決見解可以得知,法院會宏觀地從客觀面整體觀察,夫妻雙方究竟有哪些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些婚姻破綻需由哪一方負擔較高的責任?而非只要符合以上某一種情況,即能夠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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