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裁判離婚前的強制調解?

文: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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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2-13

本文

如果具婚姻關係的雙方,針對離婚相關事項有爭執而無法協議離婚,可以使用最後手段——「裁判離婚[1]」。裁判離婚屬於家事案件[2],因為性質特別,會希望盡量用訴訟以外的方法達成共識,所以法律規定雙方在請求裁判離婚前必須經過法院的調解[3](即離婚調解前置主義),若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4]

一、調解的機關

負責家事事件調解的機關[5]是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庭[6],要向雙方的住所地(例如婚後住的地方)、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地(配偶一方的居住地)[7]的法院提起。

二、調解的效力

法院的調解,必須雙方都本人親自表明同意,於達成共識且做成調解筆錄時就發生效力[8],婚姻關係直接消滅[9],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成立後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變更身份登記,此時就算有一方反悔,耍賴不去戶政機關變更登記,婚姻也不會因此而不消滅,而他方也可以自己一人去變更登記[10],調解變得更加有效率並且保障雙方權益。

註腳

  1.   民法第1052條
  2.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
  3.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4.   家事事件法第31條
  5.   家事事件法第25條
  6.   家事事件法第2條。目前僅在高雄設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其餘由各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處理家事事件。
  7.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例如因他方通姦而提起聲請調解離婚,若通姦地發生在其中一方居住的地方,則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以該居住地為準。
  8.   家事事件法第30條
  9.   民法第1052條之1
  10.   戶籍法第34條但書規定,當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的情況,當事人一方即可成為離婚登記的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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