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家庭‧父母子女 / 繼承 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繼承 應繼分 法定繼承人 遺產 特留分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0-24 最後更新於 2022-12-09 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而且是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見圖1) 圖1 誰是繼承人? 可以繼承多少?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一、繼承的開始時點 依照民法第1147條[1]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 二、誰有繼承資格 民法第1138條[2]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3],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4],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三、誰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2],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且此順位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5]。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四、應繼分 (一)應繼分的意思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6]。 (二)法定繼承人間的法定應繼分 1. 配偶不是繼承人的情形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7]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2. 配偶也是繼承人的情形[8]: 配偶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應繼分為何?說明如下: (1)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2)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1/2,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2分配[9]。 (3)配偶與第四順位的人同為繼承權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3分配。 (4)當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就是全部遺產。 (三)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10],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11],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12],行使扣減權[13],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