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刊登:2018-11-12・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繼承人負擔的責任範圍,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見圖1)

圖1 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資料來源:林意紋/ 繪圖:Yen
圖1 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
資料來源:林意紋/ 繪圖:Yen

一、概括繼承的意思

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1]

二、法定有限責任

(一)法定有限責任的意思[2]

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3]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只是讓繼承人可以對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拒絕清償,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並不會當然消滅,債權人對超過的債務仍有請求權存在[4]。因此,如果繼承人用自己本身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也在債權範圍內受清償,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繼承人清償後不能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5]

(二)民法第1153條[6]

現行法關於數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也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三)民法第1148條之1的增訂

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把自己財產贈與給繼承人,導致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而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在繼承開始之前的二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7],也必須用來清償債務。

三、法定有限責任的例外[8]

繼承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不能主張第1148條第2項的有限責任,而必須概括無限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

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繼承人做上述損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另外,多位繼承人中如果有一人有為上述行為,只有該名繼承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9]

註腳

  1.   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例如被繼承人A留有債務1,000萬元,而其繼承人a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100萬元。當A之債權人要求a清償該1,000萬元之債務時,a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僅清償100萬元之債務。
  4.   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5.   民法第1148條修正理由第四點
  6.   民法第1153條:「第一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7.   民法第1148條之1:「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8.   民法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9.   民法第1163條修正理由
王肅節(一般會員) 2021-01-23 13:13:34
請問強制分割遺產,一定要均分土地嗎?還是要用公告價格分?還是用土地面積分?
張大臻(進階會員) 2024-01-19 18:39:24
我想請問,爸爸是退伍軍人,跟媽媽再婚了,現今爸爸已經過世了,媽媽有領爸爸所留下來的退休俸半薪,想請問,那媽媽跟前任所生的小孩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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