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家庭‧父母子女 / 繼承 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繼承 概括繼承 有限責任 遺產 無限繼承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18-11-12 最後更新於 2022-12-09 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繼承人負擔的責任範圍,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見圖1) 圖1 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 資料來源:林意紋/ 繪圖:Yen 一、概括繼承的意思 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1]。 二、法定有限責任 (一)法定有限責任的意思[2] 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3]。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只是讓繼承人可以對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拒絕清償,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並不會當然消滅,債權人對超過的債務仍有請求權存在[4]。因此,如果繼承人用自己本身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也在債權範圍內受清償,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繼承人清償後不能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5]。 (二)民法第1153條[6] 現行法關於數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也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三)民法第1148條之1的增訂 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把自己財產贈與給繼承人,導致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而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在繼承開始之前的二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7],也必須用來清償債務。 三、法定有限責任的例外[8] 繼承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不能主張第1148條第2項的有限責任,而必須概括無限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 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繼承人做上述損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另外,多位繼承人中如果有一人有為上述行為,只有該名繼承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