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

刊登:2018-10-21・最後更新:2022-12-13

案例

A先生與B小姐同居多年,原本計畫今年登記結婚,結果A先生因為景氣差被公司裁員,失業後待在家裡心情奇差無比,並且開始對於B小姐的交友狀況疑神疑鬼,認為B小姐與公司男同事過從甚密,不僅時常沒來由地以侮辱性字眼咒罵B小姐,甚至要求B小姐每月將所賺得的薪資、存款簿等都交由A先生保管,導致B小姐瀕臨崩潰,這種情況算是家庭暴力嗎?

本文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1]其實是一種對於親密對象的權力控制關係,具有許多不同的態樣,除了較常見的肢體暴力、虐待以外,對於心理上所施加的精神暴力、口語虐待[2],或採取經濟控制[3]、隔離社群等方式也都是家庭暴力常見的型態,且家庭暴力並不以反覆、長期發生為必要,即便只出現過一次也可能成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有低社經地位、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者較易成為家暴事件的高危險群,但其實每個人,無論性別、國籍、年齡、職業等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而實際上在處理家暴案件時,許多個案的當事人都有高收入、高學歷以及穩定工作[4]

二、家庭暴力的當事人,還包括無血緣關係間的親屬之間,以及親密關係伴侶間

雖然稱為「家庭」暴力,但事實上並不僅僅限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間才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即便是已離婚的前配偶、僅有姻親關係的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妯娌、連襟等等都可以算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5]。此外,自2015年2月4日修法後,年滿16歲者,即便是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6],例如仍在學中的情侶,甚至是同性伴侶,倘受到他方身體、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時,也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一併受到本法的保護[7]

三、小結

因此,回到本篇例題,即便A先生與B小姐僅為同居關係而尚未正式成為法律上之夫妻,仍然可以被認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A先生雖然沒有對B小姐施以身體上,例如毆打、掌摑、性暴力、妨害自由等暴力虐待,然而透過沒收B小姐薪資、存款簿、提款卡等方式,導致B小姐經濟來源受到嚴密監控,或是以辱罵、鄙視、侮辱、不實指控等方式,造成B小姐的精神受到嚴重壓迫,此種情況均已經構成家庭暴力,B小姐得依相關法令及管道尋求協助,維護自身權益。

註腳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例如以言語脅迫、恐嚇、威逼、謾罵、諷刺、侮辱等方式控制家庭成員。
  3.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4.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有針對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以及相對人的情況,包含教育程度、職業性質、性別分布、國籍、案件類型等進行一系列的統計,詳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n.d.),〈統計資訊/家庭暴力防治〉,(最後點閱日期:2018/8/31)。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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