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財產制可能對家庭主婦(夫)不利?

文:王如玄(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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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2-16 ‧ 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常聽人家說,太太如果擔心保不住自己的財產,最好的方式就是結婚時辦理分別財產制。這樣的說法對嗎?

一、什麼是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一種「否定因婚姻而使財產關係產生變化」的財產制度。結婚前後,夫妻各自名下財產不變,不會因為結婚而產生變化或結合,縱使將來夫妻離婚或死亡,也不會有財產清算的問題。

也就是說,夫妻的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由雙方連帶負責外,債務也是各自負擔[2]。雙方離婚或死亡時,財產少的一方没有權利向另一方請求夫妻財產分配。

二、分別財產制對家庭主婦(夫)不利

選擇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將來離婚或死亡時,對彼此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如果名下婚後財產比對方多,這的確是比較安全的選擇。

分別財產制對家庭主婦(夫)較不合適。分別財產制下,夫妻財產是各歸各的、各管各的,離婚後也各自取回個人財產,全職家庭主婦(夫)即使對家務貢獻極多,離婚後也無法向對方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遠不如若選擇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後可以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要求對方分配一半剩餘財產。

三、分別財產制可避免離婚時的財務風暴

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餘的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則都相同。

總歸來說,雙方資產或所得懸殊時,分別財產制可以避免日後離婚時配偶要求分財產的財務風暴。

註腳

  1.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2.   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1023條:「
    I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II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3.   第 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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