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一直到2011年才破50%,遠低於男性的參與率,這和婦女們被期望和要求從事育嬰和家庭照護工作有極大的關係。
當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專家學者和政府便呼籲為人父母,尤其是母親,應該回歸家庭;而一旦「高學歷」的女性離開工作崗位,回家善盡母親和妻子的職責,他們又說此舉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浪費教育投資,彷彿「家庭主婦」是不需任何技能與心力的。面對這種「自相矛盾」的指責,高學歷的家庭主婦簡直裡外不是人。
加上家庭主婦不是賺麵包養家的人,在家中沒有發言權,長期「伸手向丈夫拿錢」,也面臨自信心越來越不足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社會上還高喊「家務是聖的」、「母愛是無價的」,使得家庭主婦只能任勞任怨、免費地做牛做馬,想要爭取權益也說不出口,有冤要伸也無處可伸。
為了肯定家庭主婦的貢獻,1985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增訂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但是,此權利的行使一定要等到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會發生,對於婚姻關係仍然存續的家庭主婦而言,反而拿不到半毛錢,要分一半財產就得快快離婚,而離婚卻不是家庭主婦和社會所樂見的。因此對仍留在婚姻中的家庭主婦就沒有可以隨意動支的金錢,想買點自己喜歡的東西都還要看丈夫臉色,豈不是不合理?
因此,2002年民法夫妻財產制修改時,在法定財產制下,再增訂了「自由處分金」的制度[2],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外,可以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但必須注意的是,自由處分金以夫妻雙方有協議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先生「同意」給付太太自由處分金,太太才有請求權基礎存在,否則是無法請求的[3]。至於金額多寡,如夫妻之間能一併約定當然最好,如就金額部分未有約定,也有法院認為金額部分即可請求法院酌定[4]。
聰明的太太最好就自由處分金的部分與先生討論清楚,立下白紙黑字吧!
註腳
林秀雄(200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頁8-20 。
林易典(2010),〈夫妻間之贈與及自由處分金於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處理--我國民法第一O三O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一0一八條之一與德國、瑞士民法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18期,頁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