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閱讀本站文章《要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1]》後,您可以知道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但畢竟在夫妻分手時,仍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讓與名下財產,也有脫產之嫌,法律上不能没有防範之道[3]。
為了使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配偶死亡等情況)得以真正落實,法律上設計了三道保全措施:(見圖1)
夫妻一方如果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以致產生侵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可能,配偶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提前清算財產[4]。
不論夫妻一方所做的法律行為是有償或無償,配偶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丈夫或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針對婚後財產所做的無償行為(例如:贈與),有妨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另一方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無償行為[5],讓財產回復原狀。此時財產的受益人或轉得人,也共同負有回復財產原狀之義務[6]。
例如:丈夫幫外遇對象置產或買鑽戒,有害及妻子將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妻子就可以行使這項權利,向法院聲請撤銷這項置產或買鑽戒的行為,讓財產關係回復原狀。
另外,丈夫或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針對婚後財產所為的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在行為人與受益人都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另一方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情況下,另一方配偶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有償行為[7]。
例如:上個例子中的丈夫明知有損於妻子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仍把婚後買的一棟房子以很便宜的價格賣給外遇對象,外遇對象也明知其中的緣由,妻子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丈夫與外遇對象之間的房屋買賣,讓房子回到丈夫的名下。
但必須特別注意上述兩種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當知道對方有撤銷原因時開始,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8]。
是指夫或妻為減少另一方配偶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將來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應該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他方仍然可以分配一半[9]。
例如:上個例子中的丈夫為了減少日後離婚時分配給配偶的剩餘財產,在離婚前5年內把婚後買的一棟房子贈與給他的兄弟,在離婚計算夫妻財產時,雖然當下該棟房子已不在丈夫名下,但計算時仍可將該棟房子價值計入丈夫總財產中,妻子還是可以分配。
註腳
林秀雄(200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頁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