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要看夫妻間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來決定(例如: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1])。(見圖1)
「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2],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3],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4]。
如果在「分別財產制」下則是結人不結產,離婚時也沒有財產分配的問題,較為單純。
在臺灣夫妻最常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配;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必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5],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價值差額的一半給他,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的時候,有些是可以不算進去的,例如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這些都和婚後夫妻分工合作協力無關,法律特別規定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享[6]。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設計的目的就是認為夫妻結婚後有人主外,有人主內,彼此分工合作,對婚姻期間創造出來的成果理應雙方共享,對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夫)的保障尤其重要。畢竟主婦(夫)對家庭奉獻了無數心力,就算沒有出去賺錢,家中財富的累積她(他)也有一半功勞。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女性而設計,它是夫妻雙方都可以享有的權利。如果妻子收入比丈夫高也是必須拿出來與丈夫平均分配的。
最後,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是有時間限制的,夫妻之一方必須在知道對方剩餘財產有差額的2年內,以及最遲在離婚後的5年內要提出請求[7]。舉例而言,如果妻子在離婚後第4年,才發現前夫的剩餘財產比較多,本來在發現的2年內都可以請求,但因為再過1年就離婚滿5年了,所以就必須要在1年內請求,否則一過5年就再也不能向對方請求了!
註腳
戴東雄(2016),〈法定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之分配與夫妻財產債務之扣除及補償〉,《月旦法學教室》,第159期,頁56-62。
高鳯仙(2016),〈夫妻間之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50期,頁67-72。
林易典(2010),〈夫妻間之贈與及自由處分金於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處理--我國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一○一八條之一與德國、瑞士民法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18期,頁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