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雜誌上常會看到許多我國演藝圈或政商界名人浪漫至國外舉辦婚禮的新聞[1]。如果這些人之後並未回臺辦理結婚登記,他們的婚姻在國內是否有效?而倘若之後兩人決定離婚,要不要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圖1)?
在舊民法第982條規定[2]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這即是俗稱的「儀式婚」。
換句話說,在2008年5月22日前(包含5月22日當日[3]),結婚只要有經過不特定人可以參加的公開儀式,無論是辦婚宴,或是到法院公證,縱使之後沒有去戶政機關登記,仍然屬於有效的婚姻。
然而自2008年5月23日之後,新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便是現行「登記婚」制度,也就是修法後,結婚是否有公開儀式已不重要,必須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才正式生效。
從以上的規定來看,在2008年5月22日以前,我國人民就算曾在國外公開舉行婚禮,只要符合當時我國「儀式婚」的規定,就算回臺灣後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婚姻(圖2)[4]。
然而如果是2008年5月22日前在國外未舉行公開儀式,直接在當地登記結婚;或是2008年5月23日後在國外辦婚宴,之後卻未回國辦理結婚登記呢?因為結婚時不符合我國民法的規定,所以這就要看結婚當地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了。
因為結婚屬於法律行為,原則上應該要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也就是說,2008年5月22日以前的舊法時期結婚應該要有公開儀式,而2008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則需要結婚雙方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然而因為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國外結婚若是不符合我國民法規定,卻符合「行為地」(也就是「結婚當地」)的法律,仍然有效[5]。
換言之,如果今天A國規定有公開儀式即屬有效婚姻,則一對新人於2008年5月23日以後在A國舉行公開婚禮,即使婚後未回臺灣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的婚姻仍屬有效。
又,倘若B國採「登記婚」制度,另一對新人在B國合法登記結婚,即便未回臺辦理登記,這場婚姻在臺灣同樣有效。
當然,這裡要提醒讀者:國外結婚至少要符合我國或結婚當地任一國的合法程序。若新人只在採「登記婚」制度的B國結婚宴客,卻不曾於B國登記,之後也未回臺辦理結婚登記,因既不符合我國規定,也不符合行為地B國的法律規定,這場婚姻在法律上自然是無效的。
我國民法第1050條關於兩願離婚的規定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6]」
雖然我國在結婚的規定由「儀式婚」變「登記婚」,但我國民法關於離婚的規定,一直是採登記制。這是由於婚姻中會牽涉到許多複雜的身分、財產關係,而且我國刑法目前仍有處罰「重婚罪[7]」的規定,因此在辦理離婚事宜時,建議讀者要特別注意辦理登記。然而若當初只在國外結婚,卻未在臺灣登記結婚,又應該如何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呢?這要從「結婚當時有沒有合法生效」來作判斷(圖3):
如果今天有一對新人在國外並未依當地法律規定結婚,回臺後又未辦理結婚登記,則兩人婚姻實際上並未合法生效,不是法律上定義的夫妻。因此日後兩人若想要在臺灣分手離婚,當然也沒有必要再辦理離婚登記。
但是,若有另一對新人已於國外合法結婚,卻未在臺灣登記,這時候仍是合法生效的婚姻。則兩人之後想在臺灣離婚時,應該先在臺灣的戶政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才算是合法的離婚,在法律上能徹底避免因兩人未合法離婚,導致日後與他人再婚時,可能觸犯刑法重婚罪的問題。
另有一種情形,假設新人是在2008年5月22日前在國外只辦理「儀式婚」,縱使不符合結婚當地國應為結婚登記的法律,但這個結婚因為符合我國當時的儀式婚規定,仍應屬有效,日後兩人若決定離婚,務必要記得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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