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過度侵犯隱私與性自主決定權,不符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可以單獨對通姦的其中一方撤回告訴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所以跟通姦罪有關的這兩個條文,都被宣告違憲而失效[1]。
而在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之後,最受矚目的問題是,在婚姻中遭到另一半背叛的人,應該怎麼辦呢?
註腳
在過去的法院實務中,其實構成通姦罪[1]的條件非常嚴格,限定在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情況[2]。縱使是符合目前刑法的「性交」定義,有性器官、肛門或口腔的接觸[3],但只要沒有男女性器官接合,就不符合「通姦」的要件。
舉例來說,外遇配偶單純與第三者傳送帶有性要約的簡訊、用交友軟體在網路視訊中談論性事、一起洗鴛鴦浴,甚至是口交或肛交這類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的行為,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相較於刑法對於通姦的判斷非常嚴格,民法上對於侵害「配偶權[4]」的要件就相對寬鬆,即使沒有性交(包含通姦),舉凡擁抱、牽手、親吻、一起洗澡、蓋棉被聊心事等行為,綜合判斷之後,認為外遇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逾越一般朋友的交往關係,都可能被判定為侵害配偶權[5],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民事訴訟裡面,舉證通常是最重要,也最困難的事情[6]。所以也有一些想法是覺得,如果通姦行為由刑法處罰,就會由檢察官、警察蒐集犯罪證據,有檢警介入偵查,就會有發動搜索、扣押的權限,蒐證相對比較容易[7]。
然而,在檢警介入之前,被害配偶其實還是有蒐集、提出證據的必要,也可能因為要尋求徵信業者的服務,而花費大量的金錢。雖然理論上,國家機關必須要承擔偵查犯罪的任務,由檢察官跟警察協力偵查犯罪。但是,偵查程序開啟的前提是「有犯罪嫌疑[8]」。如果被害配偶只是跟檢察官、警察說明自己的配偶有外遇,但沒有舉出相當的證據提出告訴,也沒有辦法讓檢警相信真的有外遇的情形、進一步開啟偵查程序。
所以,不只是民事訴訟中被害配偶要負舉證責任,就算藉由提起刑事通姦罪告訴,配偶也必須提出相當的證據。而要確實取得刑事通姦行為的證據,在實務上有相當的難度(除非當場抓姦、或者取得沾有雙方體液的保險套,甚至是確認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有生下子女);相對來說,要證明民法上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則相對容易[9]。
前面的分析,主要是在說明被害配偶主張通姦罪的困難度,本段要說明的,則是被害配偶可以主張的民事請求權。
被害配偶可以向外遇配偶跟第三者請求因為配偶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10]。
如果被害配偶真的覺得無法維持婚姻,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爭取自己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在外遇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兩人可以協議離婚[11];如果外遇配偶不願意離婚,被害配偶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外遇行為符合民法的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12]。
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兩人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的制度,離婚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主張[13]。如果是判決離婚,依據個案情形可能還有贍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等可以請求:被害配偶如果因為判決離婚生活陷入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14];因為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的話,則可以請求離婚的損害賠償[15]。
如果被害配偶考量家庭、經濟、情感等各種因素而想要維持婚姻,在他方外遇、偶爾回家一次的情況,可以請求外遇配偶履行同居義務[16]。
如果是處於經濟弱勢而難以生活的被害配偶,則可以依情形請求給付自己與子女的扶養費[17]。
最後,若外遇配偶沒有給付足夠金錢供家用時,被害配偶也可以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18]。
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許多人也許會擔心,刑法不再保障婚姻了,怎麼辦?然而,法律上依然有其他的規定,能夠幫助遭到另一半背叛的人爭取權利。用刑罰規定也許可以維繫形式上的婚姻關係,但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更大的傷害[19],也不一定能讓失去感情基礎的人重新建立感情基礎[20]。隨著時代變遷,法律如何保障婚姻制度,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蘇國欽(2020),《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什麼是性騷擾?》。 雷皓明、張學昌(2020),《贍養費金額可以要多少?》。 梁維珊(2018),《協議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