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托嬰需求增加,虐童案件越來越受到矚目,新聞上不時會出現幼童於托嬰中心遭虐的報導,令人深感痛心之餘,也讓許多家長越來越關心托嬰中心的安全性。
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第77條之1的規定[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辦法,所以在2020年1月,衛生福利部訂定了「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希望透過立法將托嬰中心的影音資訊全面公開、透明化,以期待降低此類虐童案件發生的機率,以下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新的辦法到底規定了什麼,又可以替家長們增添怎麼樣的保障呢[2]?(見圖1)
本辦法第3條規定[4],托嬰中心必須在戶外(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與室內的公共區域(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的保健空間,以及供兒童盥洗的入口前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可包含錄影、錄音兩種)。且於本辦法第3條第2項也規定,這裡的攝影錄音設備,必須可以提供清晰可供辨識、角度必須全面的彩色影像,同時也必須有明確的年、月、日、時、分等時間記錄。
因此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必須要全面地在幼童的可活動區域,裝設清晰且全彩的錄影設備,避免出現視覺死角。而在有爭議時,也能避免苦無證據可主張的情況,以保障托育人員的權益與幼童的安全。
在本辦法公布時,衛福部也一併給予托嬰中心緩衝期限,施行前已立案的托嬰中心,若在本辦法施行後還沒安裝監視器,依法應於2020年7月1日前按規定裝設完成[5],否則將很有可能遭到主管機關裁罰。
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6],家長(這裡不限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都是合法的申請人。實際照顧者主要以實際接送、或提供兒童生活起居照顧為判斷標準[7])可以在客觀事件發生後、在知道事件發生起的14日內,填寫好申請書並說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申請調閱事件發生期間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原則上有依法提供的義務,並不得以提供影音資料會侵害他人的個資為理由而拒絕。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知道事件發生後,並沒有即時去申請調閱資料,依照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8],影音資料依法只需要至少保留30天。如果超過此保留期間,又已經遭刪除的話,之後托嬰中心就再也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了。因此必須要非常留心14日的申請時間,以及托嬰中心30天的資料保存時限。
另外,依照第8條第2項規定[9],家長在查閱影音資料時,可由托嬰中心的主管,或另外再指定可信任的人員陪同,在必要時還可以通知縣市的主管機關陪同查閱資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查閱的過程之中,為了維護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其他受托兒童隱私,家長並不可以擅自翻攝影像資料。
如前所述,家長在查閱影音資料時,依法是不得翻攝的,因此為了保存證據的需要,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10],家長這時便可以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這時托嬰中心有必須依法提供的義務,不得拒絕。
但是在取得影音資料後,家長依照本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11],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只能在合理的範圍內,將資料作為事件的證據來使用,不可以擅自廣為傳播、或放上網供不特定人任意瀏覽,以免侵害他人的相關權益。
於本辦法的最後,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裁罰權限,本辦法第9條明定[12],若托嬰中心未依法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拒絕配合調查、隱匿相關事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兒少福利法第108條規定[13],處以托嬰中心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非常嚴重,甚至可以命令托嬰中心停辦1個月到1年,並且直接公布托嬰中心名稱。若該托嬰中心還是未改善,主管機關就應該廢止托嬰中心的設立許可。
上面所討論到的法規,可以在爭議事件發生後,對於托嬰中心、家長有多一層的保障。然而許多家長更關心的是,該怎麼事前去評估搜尋到的托嬰中心是不是安全的呢?有沒有可以事前做的功課呢?
目前衛生福利部設有「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專區」,只要利用縣市別、裁罰日期、罰鍰對象等資訊在網站上查詢,即可得知違規的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名稱、違反的事由等等內容,可作為選擇托嬰中心的初步篩選標準,提供給需要的家長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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