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對特定人的性別歧視言論,有法可管嗎?不針對特定人只針對某個群體就沒事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李庭歡(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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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沉迷於線上遊戲。一日,與網友組隊共同攻打魔獸,卻因同隊網友B女的遊戲資歷太淺、不懂攻略,導致練功屢屢失敗。A一時氣憤難耐,便在網路遊戲聊天室,公然針對B女的帳號,留言表示:「白癡女妓」、「真的有夠噁心」、「女的乖乖去賣」等。請問A男的行為會有法律責任嗎[1]

  1.   本則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的個案事實。

一、什麼是性別歧視言論?

法律本身並沒有明確規範什麼是性別歧視言論,但是社會學提供我們一個可以參考的途徑。在社會學中,性別歧視言論往往是針對社會對性別的刻板印象,進一步鞏固、深化的貶低言論[1]

例如:社會上對於女性的刻板印象可能是較不理性、易情緒化,因此在公眾場合說「女人都是愛歇斯底里」,便可能是一種性別歧視言論。另一方面,社會對男性的期待可能是要承擔家計、負擔財務,因此如果公然對一名男性說「小白臉」、「約會不是男生請吃飯嗎」、「男人要有肩膀啊」等,也可能被認為是一種性別歧視言論。

  

二、網路上對特定人為性別歧視言論,有法律責任嗎?

性別歧視言論未必是出於故意的,有時是無意的;受歧視的對象可能會覺得被冒犯,也有可能不覺得被冒犯。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性別歧視言論都需要面臨法律責任,法律要介入處理的,是針對那些已經侵害到特定人的特定權益的言論行為。常見可能會涉及的法律如下:

(一)可能會觸犯刑法

如果針對特定人的言行,已經達到公然侮辱他人[2];或者以散布於公眾的意圖,指責、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3],就可能要分別負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性別歧視言論是針對特定人的名譽進行攻擊,無論是公然侮辱人的方式,例如公然指責某人是「妓女[4]」;或者是在網路上散布言論,指責特定人是「小白臉[5]」、「吃軟飯[6]」等,就有可能會面臨妨害名譽的刑事責任。

因此在網路上的公開環境,對特定人為性別歧視言論,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者誹謗名譽,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二)可能會違反性別平等有關法律

此外,近年修正頒布的「性平三法」[7],針對不同的情境空間,例如校園、職場、一般情境下的性霸凌、性騷擾行為,法律都有明確的規範和處罰。因此如果性別歧視言論達到讓人感受敵意或冒犯時[8],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例如某雇主常常在公司內網的職員交流天地對某位特定女性員工為性別歧視言論,如「台女只愛錢」、「自助餐」,或要求該名女性員工裙子要穿短一點、衣服拉低一點[9]等,讓該名女性員工除了感受到冒犯,也感受到工作環境的敵意,這時這名雇主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性騷擾,進而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0]

因此在網路上的公開環境,對特定人為性別歧視言論,也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必須負擔民事的賠償責任。

(三)可能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如果性別歧視言論不是偶發單一,而是反覆、持續透過網路對特定被害人做出違反他意願的行為,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包括性別歧視、性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等行為,讓被害人心生害怕導致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11]。例如多次寄送電子郵件給特定人以「廢物女拳」、「女拳同溫層」等性別歧視、性貶抑的用語辱罵對方[12]

如果被害人到警局報案,警察認定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行為人會收到警察機關的書面告誡[13];如果被害人有向檢警提起告訴而進入司法程序,行為人可能因為涉及跟蹤騷擾罪,必須負相關的刑事責任[14]

三、如果性別歧視言論不針對特定人,但有針對某個群體呢?

(一)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

如果沒有針對特定人發表性別歧視言論,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也不會構成跟蹤騷擾行為;但針對特定團體的性別歧視言論,曾有實務見解認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案例是行為人在臉書上傳公開影片辱罵護理師是「一群輸卵管、台女聚集、屌屁」,還做出打手槍的動作,影片雖然是針對女性護理師這個群體而沒有針對特定人,但有女性護理師看到影片感受到敵意、冒犯而報警提出性騷擾申訴,法院也認定行為人的歧視、侮辱言行構成性騷擾[15]

(二)場所、平臺也有相關的管制措施

此外,為落實性別平等的保障,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16]、性別平等工作法[17]以及就業服務法[18]中,都有特別針對校園及工作環境,要求權責單位必須制定落實性別平等的相關措施;且網路平臺像是Facebook、Instagram等社交平臺,也有針對性別歧視言論訂定社群守則[19]。因此,透過相關場域自行制定的內部規範,也可以間接管制這些歧視言論。

四、結論

A男針對B女帳號,於線上遊戲聊天室所做的留言,是對B女的性別歧視言論,已經達到毀損B女名譽的地步。由於線上遊戲聊天室是一個公開環境,因此A男已經構成對B女的公然侮辱,可能會有刑事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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