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性交易的規定

文:王育章(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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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2-03

本文
圖1 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資料來源:王育章 / 繪圖:Yen
圖1 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王育章 / 繪圖:Yen

本文承接前文[1],並且專文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性交易的規定。

新聞上時常看到警察破獲應召站,並且抓到嫖客、應召女的新聞。在一般人的觀念之中,警察「破獲」、「開罰」似乎是非常嚴重的罪名,甚至會留下「前科」等非常不名譽的紀錄。

性交易的處罰是否真的如此嚴重?必須看警察開單處罰時所依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一般簡稱社維法)的性質和內容來看。

警察對於性交易的處罰依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80條[2]和第81條[3],處罰對象是性交易的當事人(娼和嫖)、以及媒介者(皮條客、雞頭)。雖然條文中有對於性交易不予處罰的例外規定,但是必須是性交易發生在性交易專區內[4]。我國目前沒有設立任何的性交易區域,因此不適用免罰的規定。性交易仍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原條文[5]僅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嫖客(也就是所謂的罰娼不罰嫖),在大法官解釋[6]之後,修改成在性交易區域外進行性交易者皆處罰,採取娼嫖皆罰,不管是嫖客還是性工作者皆會被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性交易的處罰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7],對於仲介性交易者最重可以處5萬元的罰鍰和最重5日的拘留[8]。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質是行政法,警察做成的處分是行政處分,而非法官的刑事判決。

說簡單一點,因為性交易被罰錢,其實就跟闖紅燈超速的罰單一樣,繳納罰鍰即可。

而所謂的前科,不管是指「警察刑事記錄證明」還是「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都必須要有刑事紀錄或是訴訟至高等法院的紀錄。但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法規,性質與刑事法規不同,再加上本案沒有涉及高等法院,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性交易案件不會產生記錄和影響。

註腳

  1.   王育章(2023),《介紹性交易》、《性交易的處罰》。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地1項管理。」
  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非現行法規):「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II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6.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處罰性交易的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大法官最後於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該條文「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而宣告該條文違憲。
  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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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3-05 03:39:30
我認為有一個嚴重違背職業平等原則的問題。像這條,如果嫖妓被罰,跟酒駕被罰一樣,軍公教會被通知所屬部隊機關學校,除了被行政罰以外還要面臨雇主的責罰。而勞工農民自營商等等都僅需面臨政府的行政罰,這是否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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